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8-11-18

(二)公司本次挂牌尚需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综上,华邦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经履行了本次挂 牌现阶段应履行的批准手续, 本次挂牌尚需获得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 牌的审查意见.

二、申请人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 经华邦律师核查, 众加利系由众加利有限 (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以经审计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营业时间自有限责 任公司设立之日(1999 年7月8日)起计算至今已经超过两年.

(二)公司现持有南昌市市场监督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601067055480177;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31号;

法定 代表人:胡其锋;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 上市);

经营范围:电子衡器及配件、仪器仪表、打印机、传感器、电脑、软件、 电子机械产品分析仪器开发、销售、技术服务;

计算机系统集成;

化学试剂的销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售;

自营代理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机电设备、管道及其 设备、建筑设备的安装(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营业期限:1999年7月8日至长期. 华邦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邦 律师对众加利本次挂牌的条件进行逐一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众加利有限成立于

1999 年7月8日,于2016 年3月19 日以经审计净资产 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取得《营业执照》. 华邦律师认为,众加利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

(一)项的规定.

(二)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华邦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众加利的主营业务为 智能电子称重解决方案 .根据《审计报告》显示,众加利

2014 年度、2015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42,711,870.87 元、79,093,223.38 元,占营业收入比 重分别为 99.87%、99.93%,主营业务明确. 经华邦律师核查,公司业务已取得开展业务所需的法定资质、许可,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解散的情形,或被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 华邦律师认为,众加利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

(二)项的规定.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众加利已按《公司法》、《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由 董事会聘请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销售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治理架构较为完善.公司制订了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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