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8-11-19 |
2015 年9月目录释义.
3 正文.3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3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6
四、股份公司的设立.9
五、公司的独立性.10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12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17
八、公司的子公司.32
九、公司的业务
39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1 十
一、公司的主要财产
47 十
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51 十
三、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56 十
四、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56 十
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57 十
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60 十
七、公司的税务和财政补贴.65 十
八、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安全生产情况.70 十
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72 二
十、推荐机构
73 二十
一、本次挂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74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广州Guangzhou武汉Wuhan成都Chengdu 重庆Chonqing 青岛Qingdao 东京Tokyo 香港Hong Kong 伦敦London 纽约New York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蓝岛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蓝岛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海南蓝岛环保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蓝岛环保 )的委托,担任蓝岛环保申请其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并公开转让 (以下简称 本次 挂牌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 、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挂牌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 、 《暂行办法》 、 《业务规则》 、 《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仅就与蓝岛环保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 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 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 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 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