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8-11-20
1 债券法规(99 年6月版)更 新资料(至 102/07/15) ?明:配合主管机关相关法规之修订,汇整相关条文及函?如下,亦可至证基会网站下载.

http://eduweb.sfi.org.tw/Books/news_book.asp?code=02-122-99 法规

三、经理中央登录债券作业要点 100年7月7日中央银行台央库字第10000328771号函修正,并自101年1月1日生效 壹、总则

一、中央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经理中央登录债券(以下简称本债券),订定本作业要 点.本债券之经理,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依本要点规定办理.

二、本债券发行与买回之名称、种类、期次(别)、形式、方式、日期、数额、利率、本 息偿付期限(偿还方法)及投、开标时间、地点等事项,以及中央政府交换公债(以下简 称交换公债)交换公股之标的、期间、价格与交换、提前卖回(提前收回)之程序,均依 财政部公告办理.

三、本债券为记名式,其承购、转让、信托、提存、缴存准备、设定质权及充公务上之保 证等项,均应依本要点规定办理登记,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本要点用辞定义如下:

(一)中央登录债券:指依「中央政府建设公债及借款条例」第六条规定,以登记形式发 行之公债(以下简称登录公债),及依「国库券及短期借款条例」第五条规定,以登记形 式发行之国库券(以下简称登录国库券).

(二)交换公债:指以中央政府所持有事业股份(公股)作为偿还标的,并按约定以公股 偿还或偿付本金予公债持有人之登录公债.

(三)可分割公债:指经财政部公告可分割之附息公债.

(四)分割公债:指可分割公债之本金及各期利息分割后,所产生可独立交易、到期前无 任何利息之支付、到期时依面额偿还之「分割利息公债」及「分割本金公债」等零息公债.

(五)清算银行:指经本行委托办理本债券登记与款项交割转帐及到期办理还本付息之银 行及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

(六)登记机构:指本行国库局、业务局(以下分别简称国库局、业务局)及清算银行等 办理本债券登记之机构.

(七)自有帐:指本行或清算银行登记之自行债券帐.

(八)客户帐:指本行或清算银行登记之往来客户债券帐.

(九)转让登记:指本债券因承购、买卖、继承、赠与、信托或其他原因而办理所有权移 转之转出(入)登记.

(十)提存登记:指以本债券作为法院担保提存标的时,所办理债券占有移转之转出(入) 登记. (十一) 返还登记:指将作为法院担保提存标的之债券返还原提存人或交由第三人领取时, 所办理债券占有移转之转出(入)登记. (十二)限制性移转登记:指本债券所有权未移转,但限制其转让之转出(入)登记,如: 设定质权、充公务上保证(依法缴存於本行、国库或银行充作保证金)、缴存准备(依法 缴存於本行充作信托资金准备或赔偿准备金)等. (十三)移转性涂销:指以本债券充作公务上保证及缴存准备标的,经依法院强制执行命 令,将本债券转让予第三人时,该第三人向清算银行办理之原登记事项涂销暨本债券所有

2 权移转之转出(入)登记. (十四)移转性注销:指以本债券作为签发附条件交易凭证标的,於附条件交易卖方逾交 易到期日之时限仍未向清算银行办理原凭证注销,发生本债券得转让予买方之情形时,买 方向清算银行办理之原凭证注销暨本债券所有权移转之转出(入)登记. (十五)自行交易登记:指本债券交易双方债券帐户在同一登记机构所办理之各项登记. (十六)跨行交易登记:指本债券交易双方债券帐户在不同登记机构所办理之各项登记. (十七)面额:指债券之登记金额,最低登记单位为十万元,并以十万元为累进单位. (十八)可移转余额:指清算银行在国库局债券帐余额扣减跨行限制性转出登记余额后之 数额. (十九)可动支余额:指清算银行自有或客户债券帐余额,扣减限制性转出登记、清算银 行签发附条件交易凭证余额与自行其他应扣减余额后之数额. (二十)涉款交易:指本债券发行承购缴款、买回、款券同步移转、还本付息、本行扣取 跨行转帐手续费及拨付经付手续费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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