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8-11-21

2014 年7月29 日住院治疗.王涛现生活不能自 理,其家人在京租房陪护.此事发生 后,大学已给付王涛住宿费、医疗抢救 费等共计16.9万元. 高校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学是国家举办 的全日制高等学校,高校的安全保障义 务包括三种义务,即法定义务、约定义 务和安全注意义务. 法定义务,指国家为保障学生的人 身安全而明确规定的高校对其学生应当 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学校的校舍、 场地、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 实验、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等要 符合国家标准,不能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校未达到上述 标准即为违法. 约定义务,又称合同义务,指高校 与学生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所做的关于 人身安全保障的专门约定或承诺,高校 一旦违反其约定或者承诺,就应当承当 相应的责任. 至于安全注意义务的内涵是行为人 所负的在行为过程中应当运用自己所掌 握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等,以一个理性 人的标准,不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 不合理的伤害或危险的义务. 因此,认定高校是否尽到了安全注 意义务,关键在于确定事故发生时高校 是否符合 一个谨慎的理性人 的标 准.若符合,则认为高校尽到了安全注 意义务;

否则,高校将承担相应的责 任.上述三种义务应结合在一起考虑, 高校只有同时尽到各种义务方能免除自 身责任.当前,高校与学生之间就安全 保障义务通常没有相应的合同约定,而 只有法定义务和安全注意义务,本案双 方当事人之间即不存在合同约定的安全 保障义务. 根据上述分析,高等学校对学生伤 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为,学 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与学校违法行为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或学校对于学生发生伤 害事故存在过错.而确定学校是否有过 错的标准,就是看学校事前是否尽到对 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注意义务, 事后是否尽到对学生的法定救助义务. 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而导致学生伤 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就要承担因存在过 错而引起的侵权责任.如果主观上不存 在过错也尽到了应有的各项义务,即便 发生损害结果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认定校方尽责无需赔偿 本案中,王涛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大学生,是通过国家高等 教育考试,体检健康,符合录取条件进 入大学就读的.王涛在入学后表现正 常,学习成绩较好,仅在事发前一日有 异常表现.事发当天,王涛在宿舍中无 他人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坠楼受伤,该坠 楼行为非他人原因所致,其个人对此应 自行承担责任. 庭审中,王涛以自己在大学的班级 辅导员刘某未及时带其到医院就诊,致 病情加重而坠楼为由,要求大学承担赔 偿责任.但王涛系成年人,有完全的民 事行为能力,本人在事发前因对自己的 身心异常情况有感,与同学一起于

2013 年11 月14 日多次去医院就诊,该 措施实际上并未避免坠楼事件的发生. 而大学不是专门的医疗机构,无法 确认王涛实际的精神状况,无权限制王 涛的个人行为,亦也不具有对其

24 小 时的全面监控能力.大学教师在事发前 一天已将王涛的异常情况通知其家人, 并让同学随时关注王涛有无异常情况. 在事发当天大学又将王涛及时送医院救 治,并支付了医疗抢救费用,该大学已 尽到对学生及校内公共安全的相应义 务. 大学在此事发生后已为王涛支付了 各项费用共计 16.9 万余元, 该费用系该 单位作为教育者从道义角度出发自愿承 担的钱款, 也可认为是大学对王涛不幸 坠楼的道义救助.因此, 法院认定大学 在安全注意义务和经济帮助上均已尽到 相应责任.现王涛再行主张大学赔偿其 因自身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 于法无据, 法院不予支持.大学已经支 付的救助款项亦无权再行主张返还.最后, 法院判决驳回王涛的各项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王涛提起上诉.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逸扬) 本报讯 销售广告中许诺投 资沉香送房产,然而投资者郎某 却一直未获选房机会.近日,海 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 告海南利东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利东公司) 违约,判令其返 还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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