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9-09-01 |
确保讼费和案情均符合继续提供法援的条件;
确保诉讼的开支是合理的;
就案件进行诉讼;
以及 评估讼费和处理讼费评定的事宜.
在一般情况下,署长不会同意更换律师,因为此举可能影响诉讼的进度, 并使讼费增加.如受助人要求更换律师,必须以书面向本署提出,详列 理由,以供署长考虑. 与法援律师的关系 获委派代你行事的法援律师是具有在香港执业资格的律师. 获委派代你行事的法援律师与你之间的关系为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如有任何与案件有关的问题或欲了解案件进度,你可直接向本署职员查 询. 受助人的责任 如你的住址、通讯地址或电话号码有改变,须立即以书面通知本署职员, 以便联络. 如你的婚姻状况或财务状况有变,你应以书面通知本署职员.你或配偶 的财务状况有变或你的婚姻状况有变,可能影响你应缴付的分担费金额 或继续接受法援的资格.故意隐瞒有关资料属刑事罪行. 如你须缴付分担费,请依时缴交款项.如因财务状况有变而难以如期支 付款项,应尽快通知本署. 你应与本署职员充分合作,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及文件,以便他们为案 件作准备;
否则,案件的进度或会受到影响,甚或导致你的法律援助证 书被取消. 在诉讼期间,你不应接触对讼人、其律师或保险机构的代表. 未经谘询法援律师,你不应与对讼人达成和解或签署任何和解协议.如 你在法援律师不知情的情况下迳自与对讼人达成任何协议或和解方案, 这做法非但不恰当,而且可能会令讼费增加,使你的利益受损. 你可选择以下付款方式缴付分担费或其他费用: 邮递 邮寄划线支票到本署,抬头人请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法律 援助署署长",并在背面写上你的姓名及档案编号.切勿邮寄现金或 期票. 亲身缴付 请带备缴款通知书或最近一期付款收,到下列任何一个缴款处,於 收款时间内以支票或现金付款. 香港总部:香港金钟道
66 号金钟道政府合署
27 楼 九龙分署:九龙旺角联运街
30 号旺角政府合署
3 楼 收款时间: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及下午二时至四时三十分 ? 「银行自动柜员机」或「网上银行」 你可使用自动柜员机提款卡或信用卡在贴有「缴费服务」或「缴费易」标志的 自动柜员机缴款,或使用网上银行服务缴款;
详情请直接向银行查询. 缴费灵 你可使用缴费灵缴款. 如欲申请有关服务, 请浏览缴费灵网页 www.ppshk.com 或致电
900 00
222 328 /
2311 9876. 取消或撤回法律援助证书 在下列情况下(如适用),你的法律援助证书(证书)可能被取消或撤回: 你拖欠分担费超过
30 天;
你离港连续超过
6 个月;
你没有向法援律师提供一切所需的协助;
你作出失实陈述或没有披露自己或配偶在财务资源或案情方面的相关 资料;
你的财务资源超逾法律援助限额;
你没有通知本署自己或配偶的财务资源有变. 如你再没有合理理绦兴咚,或就你案件的个别情况,你继续接 受法援并不合理,你的证书便会被取消,例如: 诉讼所招致或将招致的讼费较可能获得的补偿金或损害赔偿金为多;
你拒绝接纳对讼人提出的合理和解方案;
对讼人已经破产或署长有理由相信对讼人没有能力支付补偿金、损害 赔偿金或讼费. 取消与撤回证书的分别 你的证书如被取消,你自取消证书之日起便不再是受助人.如你须缴 付分担费或从其后进行的诉讼中获得或保留款额或财产,则本署在你 仍是受助人期间,因诉讼而招致的讼费和开支,将会从该笔分担费及 你获得或保留的款额或财产中扣除. 你的证书如被撤回,你会被视为从未获得法律援助.因此,署长有权 向你追讨在证书撤回之前所有因诉讼而招致的讼费和开支. 不过,假如你根稍ㄖ苹竦梅稍,而你的证书又被 本署取消,则你可能仍须支付有关诉讼所招致的讼费及开支,情况如 你的证书被撤回一样. 如你不同意署长取消或撤回证书的决定,你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 出上诉,本署可代为安排. 你的证书如被取消或撤回,或提出的上诉遭驳回,你应采取适当步骤保 障本身的利益,包括亲自出庭应讯或聘请私人律师代你行事. 法律援助署署长的第一押记 有关法律援助署署长的第一押记,请细阅《法律援助诉讼的分担讼费及 法律援助署署长的第一押记》小册子. 除非你在诉讼中取得补偿金或损害赔偿金,或你的法援证书被撤回,否 则你在清还本署所支付的讼费和其他开支所须负上的责任只限於缴交应 付的分担费(如须缴付). 如你在诉讼中取得补偿金或损害赔偿金,你须利用该笔补偿金或损害赔 偿金来清还本署在诉讼所支付但未能向对讼人收回的讼费和其他开支. 在诉讼程序完结后,本署需要一些时间才能计算出你须缴付的实际金额. 不过,本署会视乎你的个案的情况,发放中期款项给你. 法律援助署出版 政府物流服务署印 01/2017 假如你是根稍ㄖ苹竦梅稍,并在诉讼中取得补偿金 或损害赔偿金,本署会从你所取得的赔偿金中扣除一个百分比的款项, 拨作法律援助辅助计划基金.假如你在开审日之前的日子及在委聘大律 师上庭之前达成和解,拨入基金的款额将会减少. 如你在署长取消你的法律援助证书后,成功取得补偿金或损害赔偿金, 你便须利用该笔补偿金或损害赔偿金,支付法律援助证书被取消之前, 本署代你支付而又未能向对讼人收回的讼费及其他开支. 扣除法定援助金 如你已获社会福利署发放交通意外伤亡援助金,本署会从你在诉讼中获 得的赔偿金中扣除一笔相等的款项,将之归还社会福利署. 查询 为保障个人私隐,本署不接受电话查询机密资料,例如诉讼进度、你或 诉讼任何一方的个人资料等.至於其他查询,请按档案卡上的电话号码, 与有关律政书记或职员联络,或致电本署
24 小时热线电话
2537 7677. 无论以书面或亲身向本署查询,均须提供档案编号及身分证号码,以作 核对. 如你拥有数码证书,你可透过本署网页 www.lad.gov.hk 登入法律援助电 子服务入门网站查核个案的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