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8-11-23 |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 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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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 申请转专业;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 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 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 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 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 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 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 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 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 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 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 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 ―
7 ― 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 具体办法;
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 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 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 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 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 对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 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 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 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 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 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 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