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8-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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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财通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安瑞 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财通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4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财通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