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8-11-26 |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H2046-02
2 B0281-2_NESB(20060630) 注:在(2)、(4)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缴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于该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 时自动终止效力. 第七条 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九十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九十天后(以较迟者 为准)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或恢复效力前的任何疾病或症状.
二、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医院是指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以上综合 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开业的其他医院,但上述医院并不包括观察 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本公司保留对上述定义的医院范围做出适当调整的权利.若本公司做出前述医院范围的 调整,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医院范围将以本公司最近调整的医院范围为准.
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手术费,是指医生在医院手术室内施行手术所收取的手术材料费、麻醉费和手术操作费用 的总和.
四、管制药物: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兴奋剂.管制药物的范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 最新规定为准. (此页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