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8-11-26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除外责任 2.1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身故或全残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 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见6.1 条),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致被保险人身故 时, 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第 (2) 、 (3)种情形之一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 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 病保险金、少儿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遗传和先天病 关爱金、生命特别关爱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4)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遗传性疾病(见8名词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8名词 释义);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如实告知与保险 合同的解除 2.2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依 照法律的规定解除本主险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主险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会无息退还所缴保险费. 其他免责条款 2.3 除第 2.1 条 除外责任 部分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我们不承担或部分承担保险 责任的内容,详见背景突出显示部分.

3 如何缴纳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缴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终止. 您缴纳保险费的 义务 3.1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分期缴纳保险费的,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应缴日(见8名词释 义)前缴纳当期应缴纳的保险费. 宽限期 3.2 如果您超过保险费应缴日仍未缴纳保险费, 从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60日为我们给予 您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主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先扣除 未归还款项(见8名词释义).宽限期届满,您仍未缴纳保险费的,则本主险合同自 宽限期结束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 效力中止与恢复 3.3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 按我们的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我们会 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偿还未归还款项的当日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