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9-09-01 |
2010 年7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修订工作组,在南 京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修订原则、重点内容以及主要问题,并就修订工作进行了 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2013 年8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会议, 经过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2014 年7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4〕21 号文 向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征求意见.2015 年8月,工作组召开第三次会 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2015 年10 月,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2018年 1月 26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目录》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 D0001)一致.根据实际使用情况 以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不适用的内容,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及检验周期 的含义,统一检验结论及检验报告内容;
在保证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 损伤模式制定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为新检验、 检测技术和评定方法的应用给出渠道;
吸纳基于风险的检验等成熟的科技 成果,厘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
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企业安全与发展服务.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谢国山 修长征 李光海 孟涛史进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秦先勇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王冰胡明东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由涛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善江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梁华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罗晓明 吉林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胡宝林 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 王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杨瑞平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装备研究院 李春树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7005―2018 目录1总则.1)
2 定期检验.4)
3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11)
4 定期检验记录、报告及结论.16)
5 附则.17) 附件 A 工业管道年度检查要求.18) 附录 a 工业管道年度检查报告.23) 附件 B 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26) 附件 C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 3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7005―2018 ―
1 ―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
1 总则1.1 目的 为规范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用工业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定期检验(注1-1,注1-2). 注1-1:埋地部分管段的定期检验,可以参照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 (TSG D7003)的有关检验项目及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注1-2:动力管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中锅炉范围内管道除外)按照工 业管道分级条件进行划分,其定期检验参照本规则及其建造所依据的标准执行,也可参照 《锅炉 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的锅炉主要连接管道的有关检验项目及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1.3 管道定期检验 管道的定期检验,即全面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 照一定的时间周期,根据本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对管道 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定期检验应当在年度检查的基础上进行. 1.4 定期检验工作程序 定期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施、缺 陷以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 1.5 定期检验安全状况等级 管道定期检验的安全状况分为
1 级,2 级,3 级和
4 级,共4个级别.检验机构 应当根据定期检验情况,按照本规则第
3 章规定评定管道安全状况等级. 1.6 定期检验周期 1.6.1 一般规定 管道一般在投入使用后
3 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 根据管道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TSG D7005―201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2 ― (1)安全状况等级为
1 级、2 级的,GC
1、GC2 级管道一般不超过
6 年检验一次, GC3 级管道不超过
9 年检验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
3 级的,一般不超过
3 年检验一次,在使用期间内,使用单 位应当对管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3)安全状况等级为
4 级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 使用. 1.6.2 基于风险的检验(RBI)周期 管道定期检验可以采用基于风险的检验,其检验周期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1)参照本规则 1.6.1 的规定,依据基于风险的检验结果可适当延长或者缩短检 验周期,但是最长不超过
9 年;
(2)以管道的剩余寿命为依据,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管道剩余寿命的一半,并且 不得超过
9 年. 对于风险等级超过使用单位可接受水平的管道,应当分析产生较高风险的原 因,采用针对性的检验、 检测方法和措施来降低风险,将风险控制在使用单位可接受 的范围内. 1.6.3 特殊规定 1.6.3.1 检验周期的缩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当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 (1)介质或者环境对管道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减薄情况异常的;
(2)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且已经发现开裂的(注1-3);
(3)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4)材质劣化现象比较明显的;
(5)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则附件 A 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
(6)基础沉降造成管道挠曲变形影响安全的;
(7)检验中怀疑存在其他影响安全因素的. 注1-3:环境开裂主要包括应力腐蚀开裂、氢致开裂等,机械损伤主要包括各种疲劳、高温 蠕变等,参见 GB/T 30579《承压设备损伤模式识别》. 1.6.3.2 未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情况 因特殊情况未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管道,由使用单位出具书面申报说明情况, 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征得上次承担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同意(首次检验 的延期除外),可以延期检验;
或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规则 2.6 的规定 办理. 对未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管道,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与应急管理 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7005―2018 ―
3 ― 1.7 使用单位的义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制订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在管道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
1 个月以前向检验机 构申报定期检验;
(2)做好检验配合和安全监护工作,对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对检验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措施并且负责落实,及时将 处理或者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检验机构. 1.8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1)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管道的检验工作,对检验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注1-4);
(2)从事管道的检验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并 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
(3)检验机构接到使用单位的管道定期检验申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4)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检验、检测人员进行检验工作安全培训,并且保存培训 记录. 注1-4:真实性指的是报告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不作假证;
准确性指的是报告所涉及的检测 数据精度符合相关要求;
有效性指的是检验机构的资质、检验人员的资格符合要求,检验、 检测 时测量用设备、仪器和工具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检验依据合法,报告审批程序符合要求. 1.9 新技术的应用 检验中采用新技术、新评定方法,与本规则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 致,或者本规则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 相关单位应当提供有关的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测、评定报告等技 术资料,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申报,由国家质检 总局委托相关的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后,方可投入应用. 1.10 信息化管理 管道的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规定,及时将 所要求的检验数据上传至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检验信息系统. TSG D7005―201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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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定期检验 2.1 一般要求 定期检验一般在管道停止运行期间进行.当管道运行条件不影响检验的有效性 和安全性时,也可以基于管道的损伤模式和风险水平,结合管道的使用情况制定检 验策略,在运行状态下实施检验. 2.2 检验方案制定 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者 授权人审查批准.对于有特殊情况的管道,检验机构应当就其检验方案征求使用单 位的意见.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 2.3 检验前的准备 2.3.1 资料准备及审查 检验前,使用单位一般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设计资料,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证明、设计及安装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 算书等;
(2)安装资料,包括安装单位资质证明、 竣工验收资料(含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 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等;
(3)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包括施工方案和竣工资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的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
(4)使用管理资料,包括《使用登记证》 《使用登记表》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 表――工业管道》,以及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运行条件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异 常以及相应处理情况的记录等;
(5)检验、检查资料,包括安全附件以及仪表的校验、检定资料,定期检验周期 内的年度检查报告和上次的定期检验报告. 检验人员应当对使用单位提供的管道资料进行审查.本款第(1)至(3)项的资 料,在管道投入使用后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审查,以后的检验视需要(如发生改 造或者重大修理等)进行审查. 2.3.2 检验现场准备工作 使用单位和相关的辅助单位(如修理、维护等单位,下同),应当按照要求做好 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现场条件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做好 有关的准备工作.检验前,检验现场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7005―2018 ―
5 ― (1)影响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应当按照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
(2)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应当安全牢固(对离地面 2m 以上的脚 手架设置安全护栏等防护装置);
(3)需要进行检验的管道表面应当被打磨清理,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 缺陷的部位应当被彻底清理干净,露出金属本体,进行无损检测的表面应当符合 NB/T 4701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要求;
(4)管道检验时,应当保证将其与其他相连装置、设备可靠隔离,必要时进行清 洗和置换;
(5)管道检验时,应当监测检验环境中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其含量应当符合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
(6)在高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运行的管道,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要求缓慢地降温或者 升温,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防止造成人员伤害和设备损伤;
(7)应当切断与管道有关的电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检验照明用电压不 超过 24V,电缆(线)应当绝缘良好、接地可靠;
(8)需要现场进行射线检测时,应当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符合相关安 全规定. 2.3.3 设备仪器校验检定 按照有关规定,检验所使用的设备、仪器和测量工具应当在有效的校验或者检 定期内. 2.3.4 检验工作安全要求 (1)检验人员确认现场条件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并且遵守使 用单位的有关动火、用电、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
(2)检验时,使用单位管道安全管理人员、作业和维护等相关人员应当到场协助 检验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负责安全监护,并且提供可靠的联络手段. 2.4 检验实施 2.4.1 定期检验项目 定期检验项目应当以宏观检验、壁厚测定和安全附件的检验为主,必要时应当 增加表面缺陷检测、埋藏缺陷检测、材质分析、耐压强度校核、应力分析、耐压试 验和泄漏试验等项目. 2.4.2 定期检验方法和要求 2.4.2.1 宏观检验 宏观检验应当主要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