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8-11-29 |
1 ― 附件
1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和 消纳量核算方法(试行) 本方法随《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 知》发布,作为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测算、消纳量监测评 价以及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考核的基本方法.
本方法作为 试行版本执行,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实施过程中不断总 结完善,视情况发布后续版本.
一、消纳责任权重确定方法
(一)基本原则 1. 规划导向,分区设定.依据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可再生能源 发展相关规划,结合各区域实际用电增长情况、实际可消纳本地生 产和区域外输入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确定各区域最低消纳责任 权重,原则上各区域均应逐年提升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或至少不降 低. 2. 强化消纳,动态调整.各省级行政区域均应把可再生能源电 力消纳作为重要工作目标,电力净输出区域应做到本地消纳达到全 国先进水平,电力净输入区域应做到本地生产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充 分消纳并对区域外输入可再生能源电力尽最大能力消纳.根据各区 域可再生能源重大项目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建设进展,按年度动态 ―
2 ― 调整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 3. 区域统筹,分解责任.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 理部门、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以完成本区 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为基础统筹协调制定消纳实施方 案,同时统筹测算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含电网企业)应完成 的消纳量,督促其通过多种方式完成各自消纳量. 4. 保障落实,鼓励先进.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 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据此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进行监测评 价.按照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上浮一定幅度作为激励性消纳责任权 重,对实际消纳高于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的区域予以鼓励.鼓励具 备条件的省级行政区域自行确定更高的消纳责任权重.
(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确定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总量和非水 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生产且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1)接入公共电网且全部上网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采用并网 计量点的电量数据. (2)自发自用(全部或部分,以下同)可再生能源电量(含 就地消纳的合同能源服务和交易电量) ,按电网企业计量的发电量 (或经有关能源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认 可) ,全额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2. 区域外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
3 ―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省级电网企业签署明确的跨省跨区购 电协议的,根据协议实际执行情况计入受端区域消纳的区域外输入 可再生能源电量.其他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1)独立 点对网 输入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直接并入区域外受端电网,全部发电量计 入受端区域消纳量,采用并网计量点的电量数据. (2)混合 点对网 输入 采取与火电或水电打捆以一组电源向区域外输电的,受端电网 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于总受电量乘以外送电量中可再生能源 电量比例. 外送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送端并网点计量的全部可再 生能源上网电量÷送端并网点计量的全部上网电量 (3)省间 网对网 输入 省间电网跨区域输入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通过电力交易方 式进行的,根据电力交易机构的结算电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