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8-12-01

4 或5. ―

4 ― 质权人类型申报为

4 的, 登记的质权人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质权人类型申报为

5 的,登记的质权人为证券公司. (5) 当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为融出方 时,质权人类型应申报为

6 或7. 质权人类型申报为

6 的, 登记的质权人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质权人类型申报为

7 的,登记的质权人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 司. 本公司根据申报指令中融出方证券账户性质等信息,对申报 的质权人类型进行检查比对,不符合的,做失败处理. 第十条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可依据融入方的申请申报补 充质押指令. 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补充质押指令, 于T日收 市后将相应证券在融入方交易单元进行补充质押登记. 第十一条 为了便于质押物的管理,本公司对申报初始交易 和补充质押交易的每笔证券进行冻结,并生成相应冻结序号(即 初始交易和补充质押合同序号) .T 日日终,本公司将上述序号发 送证券公司. 第十二条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可依据融出方的申请申报 部分解除质押指令,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相应现金红利、基金分 红、债券利息、债券兑付本金等的质押登记.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申报指令要素,对初始交易合同的证券或 相应资金进行部分解除质押,也可以对补充质押合同的证券或相 应资金进行部分解除质押. ―

5 ― 证券公司可以对一个冻结序号下的全部证券解除质押,也可 以对一个冻结序号下的部分证券解除质押. 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部分解除质押指令,于T日收市后 将相应质押证券解除质押登记. 涉及相应现金红利、基金分红、债券利息、债券兑付本金等 的质押解除时,申报金额应不超过相关冻结序号下所有标的证券 对应的现金红利、基金分红、债券利息、债券兑付本息.本公司 将解除上述资金质押并划转至融入方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十三条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可依据交易双方的申请申 报部分购回指令.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部分购回指令,在T日收市后对融入方已质押的证券和融入方的资金进行检查,资金 和标的证券均足额的,将相应质押证券解除质押登记. 发生部分购回时,相应的现金红利、基金分红、债券利息、 债券兑付本息等不随同解除质押.如需对相关冻结序号下现金红 利、基金分红、债券利息、债券兑付本息等解除质押的,可另行 申报部分解除质押指令予以解除质押. 第十四条 投资者可委托证券公司通过本公司网站 投资人 登记业务电子平台 申请查询已质押证券及相应冻结序号下现金 红利、基金分红、债券利息、债券兑付本金金额. 本公司每日通过深市综合结算通信平台(D-COM)下发的综 合数据服务库 (SJSFW.DBF) , 向证券公司提供当日存量质押明细, 含质押后产生的现金红利、基金分红、债券利息、债券兑付本金 ―

6 ― 金额.详细数据接口说明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结算参与人数据接口规范》 . 第十五条 对于提前购回、到期购回、延期购回的,本公司 根据交易所确认的购回交易指令,于T日收市后对融入方已质押 的证券和融入方的资金进行检查,资金和标的证券均足额的,将 质押证券或现金红利、基金分红、债券利息、债券兑付本金等解 除质押登记. 第十六条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可依据交易双方的申请申 报终止购回.终止购回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融出方按约定 解除标的证券及现金红利、基金分红、债券利息、债券兑付本金 等质押登记的行为. 终止购回使用购回交易指令申报,购回交易指令金额要素为 零.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终止购回指令,于T日收市后进行 逐笔全额结算,将相应质押证券和现金红利、基金分红、债券利 息、债券兑付本金等解除质押登记. 第十七条 在融入方交易单元上发生购回或终止购回交易时, 涉及相应现金红利、基金分红、债券利息、债券兑付本金等的质 押解除时,本公司将解除上述资金质押并划转至融入方结算备付 金账户. 第十八条 在融入方交易单元,质押证券存在被司法冻结情 况的,可以申报部分解除质押、部分购回,也可以申报购回交易 或终止购回.本公司于申报日日终根据指令解除质押登记,并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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