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8-12-01

7 ― 持证券在融入方交易单元司法冻结状态不变,相应现金红利、基 金分红、债券利息、债券兑付本金等保持司法冻结状态不变. 第十九条 在违约处置期间发生补充质押、购回或者终止购 回情形的,详见

第五章 违约处置 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于补充质押、购回或终止购回交易,本公司根 据申报指令中初始交易合同序号,与初始交易进行关联与合并管 理. 对于部分解除质押和部分购回,本公司根据申报指令中初始 交易合同序号或补充质押合同序号,与初始交易进行关联与合并 管理.

第二节 权益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质押期间产生的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 证券孳息,随质押物一并质押. 第二十二条 质押期间,债券发生兑付和赎回的,所得相应 资金一并质押. 第二十三条 质押期间,分级基金因份额折算业务增加的基 金份额一并质押. 第二十四条 在融入方交易单元产生配股权证、配债权证并 行使该权益的,配股、配债所得证券分配在融入方交易单元,不 随质押物一并质押. 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产生配股权证并行使该权益的,由融入 ―

8 ― 方委托证券公司申报转托管,将其转至融入方交易单元行使配股 权, 配股所得证券分配在融入方交易单元, 不随质押物一并质押. 由于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产生的配债权证转托管生效时间晚 于配债权的行使时间,因此,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产生的配债权不 能申报行使. 第二十五条 质押期间发生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而需行使 该权益的,融入方需通过融入方交易单元申报行使该权益.行使 增发权益所得股份分配在融入方交易单元上,不随质押物一并质 押.

第四章 清算和交收

第一节 清算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在 T 日11:

30、14:

30、15:05 及15:

30 后,根据深交所确认的股票质押回购成交数据,分别对各结算 参与人当日 11:30 前、14:30 前、15:00 前及全天的交易逐笔 计算其应收应付资金和应质押及解除质押的证券数额,并在清算 完成后发送结算参与人. 本公司在 T 日日间发送的三次清算数据,仅供结算参与人办 理资金结算时参考,不作为结算参与人交收的最终依据;

T 日日 终发送的清算数据为结算参与人当日交收的最终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按照以下方式对结算参与人发生的股票 质押式回购进行清算: ―

9 ― 对于每笔初始交易: 融出方初始交易应付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融入方初始交易应收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质押登记费 -交易经手费 融入方应质押证券数量=标的证券成交数量 对于每笔补充质押: 融入方应付金额=补充质押登记费 融入方应质押证券数量=补充标的证券成交数量 对于每笔部分解除质押: 融入方应解除质押证券数量=部分解除质押标的证券成交数 量 融入方应解除现金红利金额=部分解除质押现金红利成交金 额 对于每笔部分购回交易: 融出方应收金额=融入方应付金额=部分购回交易成交金额 融入方应解除质押证券数量=部分购回解除质押标的证券成 交数量 对于每笔购回交易: 融出方应收金额=融入方应付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 融入方应解除质押证券数量=与该笔初始交易合同关联的所 有剩余质押证券数量 融入方应解除现金红利金额=与该笔初始交易合同关联的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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