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8-12-07 |
(二)乙方的工时、公休假日(探亲、病事假),女职工孕 期、产期、哺乳期等保护,因公(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 因公(工)负伤、致残、患病和死亡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 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的待遇,因公(工)或 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 补助费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
(五)乙方在聘用期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享有 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七条 聘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一)聘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 订程序变更合同.
(二)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聘用合同即行终止(解除).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聘用期内,乙方退休、死亡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 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7 30 个工作日的;
2.在试用期内不合格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 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犯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 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收监执行的,或被判处拘役、有 期徒刑缓刑的,或被劳动教养的;
7.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参加各类学校脱产学习,或虽经 甲方批准,但规定的学习期满而延期不归,经甲方要求仍不 回单位上班的;
8.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的;
9.受到甲方开除处分的;
10.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 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或者不服从另行 安排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甲方调整工作岗位,或 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8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胜任的;
4.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 议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 同: 1.乙方患病住院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公(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
1 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 患有职业病或其它疾病在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 患有精神病的;
5.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国家另有规定的.
(六)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 有充分证据表明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 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
3.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4.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5.依法服兵役的;
9 6.除上述情况外,乙方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甲方,可以解 除聘用合同,但甲乙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七)承担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的负责人和单位的重要 技术骨干,在项目未完成前或用人单位不同意,在聘期内不 得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