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8-12-10 |
1 港口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 地方国库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政部》,《财 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 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 政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的通知》 财综z2011〕29号,财综z 2011〕100号,财综z2012〕 40号,财税z2015〕131号, 鲁财综〔2011〕122号 交通运输部所 属海事管理机 构 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 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 、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 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 吨)4元;
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 换算吨)5.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 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有关 规定执行.
(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 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
国 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 尺每箱96元. 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 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
2 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 地方国库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 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 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 意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 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 关政策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 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做好地方 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 财综z2011〕2号,财综函z 2011〕33号,财办综z2011〕 111号,财税函z2016〕 291号,鲁政发z2016〕 10号,财税z2016〕12号,财税z2017〕18号,鲁政发z 2011〕20号,鲁财综〔2011〕 84号 财政部门和税 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
(一)从车辆购置 税收入中定额提取;
(二)从铁路建设 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
(三)其他资金来源.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一)从地方收取 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 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 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 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
(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 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按缴纳增 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征收.
(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 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 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 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 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详见财综z2011〕2号. 第1页,共4页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 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 (单位)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备注 文件名 文号
3 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 库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 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 的批复》,《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 营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 和城乡建设系统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 准审批问题的函》 国发z1998〕34号,财综函z 2002〕3号,《山东省城市房 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鲁 财综〔2009〕93号,鲁价费发 〔2002〕176号 财政部门 在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 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