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8-12-10 |
(一)新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 公楼(含综合楼)、商业经营用房的,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 米255元收取,其中,含大配套费170元(20元专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集 中供热设施建设费55元,管道燃气设施 安装费30元.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综合开发的 小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255元收取,其中,含大配套费 170元,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55元,管道 燃气设施安装费30元.
4 教育费附加 缴入中央和 地方国库 《教育法》,《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 规定》,《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 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关于教育 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 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资企业 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 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 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教育费附 加征收范围的通知》,《山东省地方税 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教育法》,国发z1986〕50 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 布),国发明电z1994〕2号、23号,国发z2010〕35号, 财税z2010〕103号,财税z 2016〕12号,鲁政发z2016〕 10号,鲁地税四字z1997{6 号,鲁地税地字z1996〕5号 税务机关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 税的单位和个人.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税额的3%提取.
5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 库 《教育法》,《财政部关于同意山东省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财政部 关于同意云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 知》,《财政部关于同意浙江省征收地 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政部关于统 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 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山 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 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关于调整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 的通知》,《关于印发的通知》 《教育法》,财综z2004〕73 号,财综z2006〕2号,财综 函z2006〕9号,财综z2010 〕98号,财税z2016〕12号, 鲁政发z2016〕10号,鲁政字 〔2010〕307号,鲁财综〔 2010〕162号 税务机关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 税的单位和个人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税额的2%提取. 第2页,共4页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 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 (单位)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备注 文件名 文号
6 文化事业建设 费 缴入中央和 地方国库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 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 政部、中宣部 》 ,《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 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的通知》,《财政部 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 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 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 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 2006〕43号,财综〔2013〕 102号,财文字〔1997〕 243号,财预字〔1996〕 469号,财税〔2016〕25号, 财税〔2016〕60号 税务机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 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 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 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 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 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 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 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 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 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 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 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 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