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8-12-10 |
未列入年度综合建设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 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道路同步设计并实施地下管线工程;
新建 桥梁、隧道需敷设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桥梁、隧道同步 ―
5 ― 设计、同步建设.特殊情况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相应管位.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压、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 应当办理道路占压、 挖掘审批手续, 并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占用费、 挖掘修复费. 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
5 年内、大修的道路竣 工后
3 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各 区范围内报枣庄市人民政府批准,滕州市范围内报滕州市人民政 府批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持施工图设计文件,到专业施工图 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 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 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办理.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审查施工地段既有地 下管线的安全保护措施.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涉及公路、铁路、交通安全、河道、航道、 绿地、文物和军事等设施的,应当征求相关管理单位的意见或者 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 将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送相关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 确认.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认为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 ―
6 ― 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现场详查确认地下管 线现状或者组织相关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会商.地下管线管理 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组织编制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保护 方案.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时间、经审查合格 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 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既有地下管线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停 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对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或者其他建 筑物、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采 取专项保护措施. 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 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并承担有关损失和抢修 费用.对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的损坏,有关 损失和抢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工程竣工档案资料,配合建设单 位收集、整理、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在地下管线本 体上附注或者在规定位置设置相关标识,燃气管线应当按照规定 敷设警示带. ―
7 ― 敷设非金属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布设示踪装置、 金属标识、电子标签等辅助探测装置. 敷设高危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的安 全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 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进 行.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 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测量数据文件和工程测量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