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8-12-24 |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4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4,467,60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5%.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 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 公司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 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