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8-12-26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未来三年(2014-2016 年)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 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 股票股利.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 《股东回报规划》 , 根据股东 (特别是公众股东) 、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 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每年结合公司章程、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须分别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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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有必 要对未来三年(2014-2016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董事会将调 整或变更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其中,现金 分红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