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8-12-28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HYLANDS LAW FIRM 关于天津中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项目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 5A1 邮编:100004 5A1, Floor 5, Hanwei Plaza, No.

7 Guanghua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Tel): (86-10)52019988 传真(Fax): (86-10)65612322 1-3-2-1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HYLANDS LAW FIRM 5A1, Floor 5, Hanwei Plaza, No.7 Guanghua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100004, China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 5A1 电话 Tel: (86-10)52019988 传真 Fax: (86-10)65612322 http://www.hylandslaw.com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中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天津中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受天津中瑞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中瑞股份 、 公司 )的委托,并根据中瑞股份与本所签订的 《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之约定,担任中瑞股份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项目(以下简称 本次申请挂牌 )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申请挂牌,本所已经出具了《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中 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之法律意 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第

130557 号《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的要求,本所 律师现就《反馈意见》要求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声明: 1-3-2-2

1、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所与中瑞股份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之相关要求, 查阅了中瑞股份向本所律师提交的、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 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听取了中瑞股份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2、本所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中瑞股份如下保证:中瑞股 份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口头陈述;

披露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且该等材 料、事实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其提供本所的各份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均获得 了适当的、有效的授权,该等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无误;

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3、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根据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公布并有效的 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所有法律意见均基于我们对中国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条款的理解.本所不对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日 后可能出现的解释、调整及修改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造成的实质变更与影响负 责;

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中瑞股份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中瑞股份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1-3-2-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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