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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sdomtoothbrush.com Case Administrator Dennis CAI Submitted By Yun Zhao Participated Panelist Date of Decision 12-02-2009 Language Version : Non-English The Parties Information Claimant Wisdom Toothbrushes Limited Respondent SINORUN Procedural History 本案的投诉人是Wisdom Toothbrushes Limited. 被投诉人是SINORUN.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 wisdomtoothbrush.com .争议域名的注册商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 中心香港秘书处 )于2008?11月19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2008?11月21日, 中心香港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确认通知,确认已收到投诉书. 2008?11月21日,中心香港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本案争议域名注册机构传送注册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争议域名的注册信 息.同日,注册机构回复确认,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被投诉人为争议域名注册人, 注册语言为中文. 2008?12月5日,中心香港秘书处向被投诉人发送程序开始通知, 同时转送业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 要求 被投诉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辩.同日,中心香港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和注册商抄送程序开始通知. 2008?12月30日,中心香港秘书处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发出缺席审?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 的答辩期限内提交答辩书,中心香港秘书处将指定专家缺席审?本案,作出裁决. 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本案,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案件应当中心香港秘书处指定一名专家成?专家组进?审?. 2009?2月11日,中心香港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赵云博士传送?为候选专家通知,并请候选专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 本案专家审?案件;
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当事人间保持独?公正.同日,赵云博士表示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 的独?性和公正性.2009?2月11日,中心香港秘书处以电子邮件通知双方当事人,确定指定赵云博士作为本案独任专家, 审?案件.同日,中心香港秘书处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之日起14日内即2009?3月4日(含3月4日)前就本案争议作出裁决.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决定本案程序语言为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即中文. Factual Background For Claimant 本案投诉人为Wisdom Toothbrushes Limited,为一家英国公司.公司注册地为The Silk Mill, Haverhill, Suffolk CB9 8DT, U.K..投诉人在本争议程序中的授权代表为的近?师?. For Respondent 本案被投诉人为SINORUN, 其地址为4F, No.
98 Huaihai Road, Yangzhou, Jiangsu, China.被投诉人于2008?8月1日通过域名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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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12/2009 https://www.adndrc.org/icann/icase.nsf/fa40f875614a7ea348256b10002b5cff/ac5d05eb46418783... 注册机构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注册?本案争议域名wisdomtoothbrush.com.在本案程序中,被投诉人 没有答辩. Parties'
Contentions Claimant 投诉人的前身为成?于1784?的ADDIS LIMITED,在200多?前就以制造牙刷驰名于世.直至1994?,有关的牙刷制造业 务并商标注册均转移给投诉人.现今,投诉人为与Oral B和Colgate齐名的世界著名牙刷制造商之一,在世界各地超过五十个 国家 / 地区(包括香港、马来西亚、印?等)均设有经销商.投诉人的 WISDOM 商标牙刷2006?的全球营业额就将近一千 万英镑.投诉人已经拥有欧、美、日本等国家 / 地区超过七十项带有 WISDOM 字样的商标注册,商品主要为国际分类第21 类项下的牙刷.当中最早的英国商标注册可追溯至1934?.投诉人每?均花费巨额?钱用作推广和宣传其 WISDOM 牙刷,2006?的全球推广和宣传费用就高达一百三十多万英镑.投诉人早在2000?6月起就注册?下?多个以 wisdomtoothbrushes或wisdom-toothbrushes为识别部份的域名.投诉人(和其前身)自1940?6月就一直使用 WISDOM 作为 其主要商标,投诉人自1993?12月成?后就一直使用 WISDOM 作为商号.而 WISDOM 或 WISDOMTOOTHBRUSH 与被 投诉人没有任何关联,被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张刚却于2008?8月1日再次经其公司抢注争议域名,但该域名的注册仍比投 诉人商标的使用晚?将近七十?,比投诉人的wisdomtoothbrushes.com等国际域名的注册晚?八?多. (1) 被投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的商号、商标以及域名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争议域名的识别部分是 wisdomtoothbrush ,而当中的 toothbrush 是对商品牙刷的描述,按一般对域名构成部分的?解,商 品名称?是识别的部分.故此,争议域名的识别部分应该只是 wisdom ,这与投诉人在英国等地已经注册的 WISDOM 商 标完全相同. WISDOM ?仅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同时亦是投诉人的商号,为投诉人受到法?保护的民事权?.投诉人 是域名wisdomtoothbrushes.com等的所有人,该国际域名早于2000?6月15日就已经注册.投诉人该等国际域名的主要识别部 分应为去掉toothbrushes(牙刷)后的 wisdom ,与争议域名的识别部分完全相同.综上所述,投诉人?但拥有七十多项 WISDOM 商标注册,其 WISDOM 商号权?是受到法?保护的民事权?,而且投诉人的wisdomtoothbrushes.com等多个域 名亦早为投诉人所注册和使用.被投诉人抢注的争议域名识别部分与投诉人商标、商号及wisdomtoothbrushes.com等域名识 别部分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