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1-01 |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1、截止对外转让前,荣成环保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为 13,819.60 万元,投资项目完工程度 100%,该项目自投入运营至对外转让前实现效益 420.31 万元.
2、2015 年4月1日,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威海锴泽投资有限公司与王炳阳签署了《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公司 将持有的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8%的注册资本即
880 万元的出资转让给威海锴泽投 资有限公司,按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2月28 日止总投入 2.75 亿元人 民币为基础计算股权转让款,本次股权转让款为 2,200 万元.2015 年4月8日,公司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签订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合作协 议暨转让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8%股权的议案》;
2015 年4月24 日,公司召开了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签订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合作协议 暨转让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8%股权的议案》,同意上述交易.截止
2015 年7月, 威海锴泽投资有限公司已完成支付本次转让款 2,200 万元.
3、2016 年1月3日,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青集团,下同)、荣 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简称:荣成长青,下同)、王炳阳以及王炳阳的关联方王锴硕 (王炳阳的儿子)与威海昊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威海昊阳,下同)于签署了《荣成 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 公司将持有的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剩余 的92%的股权转让给威海昊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2015 年10 月31 日作为本次股权转让 的定价基准日,根据长青集团和威海昊阳共同聘请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审计报告》【众会字(2015)第6146 号】,荣成长青的净资产为 27,538.77 万元,同时 根据长青集团和威海昊阳共同聘请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 《估值报告》 【天 兴评报字(2015)第1472 号】,截至
2015 年10 月31 日荣成长青的成本法估值为 27,413.82 万元,收益法估值为 25,506.64 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为 25,400 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实现收益 548.52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将由王炳阳以及其儿子王锴硕控制的威海锴泽投资有限公司和威海昊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控制.2016 年1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转让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所有股权的议案》 以及 《关于签署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
5 限公司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2016 年1月20 日,公司召开了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转让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所有股权的议案》以及《关 于签署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上述交易.截止 报告日,该次股权转让款已支付完毕,转让价款被用于公司主营业务营运.
(五)募集资金项目置换预先投入情况说明
1、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截至
2014 年12 月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11,285.67 万元到公司 荣成环保垃 圾焚烧发电项目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9,541.91 万元到公司 鱼台环保生物质发电工程项 目 ,2015 年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众会字(2015)第1136 号专项鉴证报 告确认.公司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