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9-01-02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 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 ,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进行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草案)

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销售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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