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9-01-02
1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 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29) 自愿公告 订立不具法律约束力之 战略框架协议 此乃由本公司作出之自愿公告.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交易时段后) ,本公司与原君生物质 订立战略框架协议,,

战略框架协议之订约方同意於以下方面进行战略合 作:(i)成立一间生物质制气研究所,进行生物质天然气产生化的研究和开发;

(ii)成立一间合营公司,共同开拓国内外生活垃圾制天然气,含油污泥制天然气 市场;

及(iii)透过合营公司於中国溧阳投资建设生物质天然气项目. 绪言 此乃由本公司作出之自愿公告. 战略框架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订约方 本公司 原君生物质 * 仅供识别

2 合作事项 根铰钥蚣苄,本公司与原君生物质将於中国进行战略商业合作,双方将各 自尽力就发展生物质制气市场於科技、市场推广、财务及资本市场、管理及品牌 等领域合作. 战略框架协议将构成基础框架,并於日后之长期合作为双方提供指引. 双方之合作将包括(i)成立一间生物质制气研究所,进行生物质天然气产生化的 研究和开发;

(ii)成立一间合营公司,共同开拓国内外生活垃圾制天然气,含油污 泥制天然气市场;

及(iii)透过合营公司於中国溧阳投资建设生物质天然气项目. 於成立合营公司后,本公司将向合营公司注入现金资源,而原君生物质将向合营 公司注入原君生物质或原君生物质股东於本公告日期拥有之三项生物质制气专 利. 不具法律约束力 战略框架协议 (有关保密性之条款除外) 对相关订约方不具法律约束力. 有关原君生物质之资料 原君生物质於二零一六年於中国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生物质制气研究及生产相 关设备之研究.原君生物质亦拥有多项有关生物质制气之中国发明专利.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於本公告日期,原君生物质 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进行合作之理由 本集团主要从事(i)供水及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ii)建造供水及污水处理基建设施;

及(iii)投资及经营新能源及再生能源项目.本集团亦一直探索进军天然资源行业 的可能性,并一直寻求其他可能的投资机遇.

3 本集团於二零一三年开始其投资及经营新能源及再生能源业务.於本公告日期, 本集团现有24个垃圾资源发电项目全面营运.随著正在进行之新能源及再生能源 项目数目不断增加,本集团一直持续评估及精简其投资组合,并考虑可能机遇, 以进一步投资於新能源及再生能源市场. 订立战略框架协议、建议成立合营公司及研究所以及於中国溧阳投资建设生物质 天然气项目被视为本集团进一步投资新能源业务及进军研发生物质天然气行业 之机会.因此,董事会认为战略框架协议之条款为正常商业条款,属公平合理, 并 (倘落实) 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自愿作出.战略框架协议 (有关保密性之条款除外) 对战略框 架协议之相关订约方不具法律约束力. 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应注意,战略框架协议项下有关成立合营公司及或 研究所之条款须待战略框架协议之订约方进一步磋商后,方可作实.董事会谨此 强调,於本公告日期,战略框架协议之订约方概无订立具法律约束力之协议.因此,成立合营公司及或研究所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 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倘有关成立合营公司及或研究所之正式协议落实,本公司将适时遵守上市规 则项下之相关及适用规定,且本公司将於需要时遵照上市规则作出进一步公告.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中国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29) ,一间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 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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