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9-01-03

2 3. 目标 3.1. 本守则旨在: (a) 通过列出机构在提供服务予客户时应遵循的最低标准,以促进良好的银行经营手 法;

(b) 提高银行服务的透明度,让客户更能了解他们对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可以有甚麽合理 期望;

(c) 推动更著重公平待客的企业文化,以确保机构在与客户进行业务交往时会顾及客户 的利益;

及(d) 通过以上各点,巩固客户对银行体系的信赖. 3.2. 为达到上述目标: (a) 需考虑机构要按审慎标准经营业务,以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性;

(b) 同时在客户权益与银行营运效率之间取得合理平衡. 4. 查询 4.1. 如有任何有关本守则的查询,应与香港银行公会或存款公司公会联络.两会现时的地址 和电话号码如下: 香港银行公会 香港中环 太子大厦

525 室

电话:2521

1160 或2521

1169 传真:2868

5035

网址:www.hkab.org.hk 存款公司公会 香港上环 文咸东街

50 号 宝恒商业中心

17 楼1704 室

电话:2526

4079 传真:2523

0180

网址:www.dtca.org.hk 4.2. 本守则可在香港银行公会及存款公司公会网页查阅或下载.所有机构应备有守则文本, 以供客户查阅,或指示客户如何索取本守则文本.

3 第二部份 - 有关银行营运的建议

第一章 - 机构与客户的关系 5. 章则及条款 5.1. 机构应备有有关服务的书面章则及条款,以供客户或准客户查阅,并应随时预备解答客 户 或准客户 对章则 及条款 的任何疑 问.若 客户的 查询涉及 第三方 服务供 应商提供 的服 务,在有需要及经客户同意后,机构可将该项查询转介予有关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或 请客户联络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之后,若客户提出要求,机构应向客户提供协助. 5.2. 机构应尽可能在准客户申请银行服务时向其提供该服务的书面章则及条款.若在销售点 提供书面章则及条款并不切实可行,机构应以口头方式向准客户提供主要章则及条款, 并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在其后尽快向客户提供整套章则及条款.若在销售点提供书面或 口头章则及条款并不切实可行,机构应告知准客户可以在何处找到章则及条款(包括提 供机构网页的连结),并忠告他们在申请银行服务前应先阅读及理解有关章则及条款, 并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在其后尽快向客户提供整套章则及条款. 5.3. 章则及条款必须公正而中肯地说明客户与机构之间的关系. 5.4. 除非有关的银行服务是受到香港以外地区的法律规管,或对资料备有中英两种文本的需 要性不大或根本没有此需要,否则,章则及条款须兼备中文及英文本.机构应运用浅白 措词,并在切实可行围内避免使用复杂的法律及技术性用语.在采用法律和技术性用 语时,机构应在切实可行情况下提供适当解释.机构应以清楚易读的合理编排和字体大 小列载章则及条款. 5.5. 在适用情况下,章则及条款应特别强调客户使用某项银行服务的任何费用、收费、罚则 及有关的利率(或厘订这些项目的基准),以及客户因使用该项银行服务而需负上的责 任和义务. 5.6. 在拟定银行服务章则及条款时,机构应充分考虑香港的适用法例,尤其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 章)、《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71 章)、《不合情理合约条例》(第458 章)及《服务提供(隐含条款)条例》(第457 章)以及任何其他当时适用的保障消费者的 法例. 5.7. 章则及条款须符合本守则的内容.机构应对章则及条款加以检讨,以确保其符合本守则 的内容. 5.8. 机构应忠告客户於申请银行服务时,须阅读及理解适用於有关银行服务的章则及条款. 5.9. 机构如对章则及条款作出任何修订,以致会影响费用及收费以及客户的责任或义务,则 机构应在有关修订生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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