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9-01-06
涉黑洗钱犯罪类型研究――以青岛宣判的4起洗钱案为例 推动洗钱行为以洗钱罪宣判是反映反洗钱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 FATF对中国反洗钱工作有效性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 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积极落实全国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要求, 发挥自身职能和 专业优势,协助破获,推动了4起涉黑案件中的洗钱行为以洗钱罪宣判.本文对 涉黑洗钱犯罪案例进行剖析,探索分析洗钱手法特征、类型及特点.

一、4起涉黑洗钱案基本情况 青岛市4起涉黑洗钱案宣判案例情况 序号 案件名称 宣判时间 刑罚及罚金金额

1 刘某洗钱案 2010年7月26日 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210万元

2 杨某洗钱案 2012年3月28日 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3 胡某洗钱案 2013年2月4日 单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4 尉某洗钱案 2015年10月31日 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200万元 案例1:刘某涉黑洗钱案.2010年7月26日,山东省第一例洗钱罪在青岛莱西 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以刘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26名被告人分别犯组织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强迫交易罪、 故意伤害罪、 非法持有枪支罪和妨害公务罪、 洗钱罪等23项罪名, 得到法律严惩. 其中被告人刘某(时任黑社会控制的青岛某公司会计)于2007年6月至2009年12 月,在被告人刘某的指使下,在多家银行以个人的名义开设账户,通过转账等方 式, 协助将该公司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共计4170余万元人 民币予以转移,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 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 案例2:杨某涉黑洗钱案.2012年3月28日,杨某洗钱案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 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至2010年5月,杨某明知某夜总会收 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仍通过现金存取、银行转账等方式,将该夜总会 非法收益转移至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并将其中部分赃款用于购买房产和装修. 法院判定被告人杨某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150万元. 案例3:胡某涉黑洗钱案.2013年2月4日,胡某涉黑洗钱案由青岛市城阳区 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2010年5月,胡某的丈夫陈某任 青岛市公安局领导, 其利用职务便利, 经常为聂某犯罪团伙提供庇护和牟取利益, 聂某为长期笼络陈某,先后以发工资、报销购车款的名义送给陈某现金80万元, 以及价值4.4273万元的 金观音 1尊.被告人胡某明知其丈夫陈某交予的80万 元人民币现金是受贿所得, 仍用陈某妹妹的名义存入银行账户用于消费;

在聂某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明知 金观音 1尊是陈某受贿所得,仍转移至其父亲家中 藏匿.法院认定胡某犯洗钱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4:尉某涉黑洗钱案.2015年10月31日,尉某涉黑洗钱案由青岛市中级 人民法院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尉某在任青岛某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某娱乐有 限公司出纳职务期间,在明知案例1中的某公司收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所得 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下, 仍伙同该公司会计刘某,以刘某个人名义在某商业银 行莱西市支行青岛北路分理处和龙口路分理处开设账户, 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将 赃款4000余万元人民币进行转移,其行为主客观均符合洗钱罪定罪标准,法院以 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尉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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