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1-07 |
2016 年5月31 日收到贵司 《关于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挂牌 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
我公司作为新疆旭日环 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旭日股份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推荐挂牌的主办券商,会同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反馈意见所提问题, 进行了认真核查、分析讨论和说明.现将有关问题的核查情况和意见做出如下回 复,请贵公司予以审核. 涉及对《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进行修改或补 充披露的部分, 已按照反馈意见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并以楷体加粗予以标明.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资金占用.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资金占 用情况, 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 发生的时间与次数、 金额、 决策程序的完备性、 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 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1)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资金占用情况,包括 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 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回复如下:
(一)资金占用情况 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三节 公司治理 之 五公司独立运营情况 之2
(二)资产独立性性 中补充披露,内容如下: 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巨煌与公司 发生资金往来情况,资金往来明细如下: 序号占用 主体 发生时间 借款金额(元) 年利 率 归还时间 备注
1 张巨煌
2014 年1月2日4,000,000.00 未计 利息
2014 年1月16 日 已于
2014 年1月16 日归还,故未 计利息.
2 张巨煌
2014 年1月2日20,000,000.00 7%
2014 年4月29 日 利息已支付
3 张巨煌
2014 年1月15 日794,334.00 7%
2014 年4月29 日 利息已支付
4 张巨煌
2014 年1月2日70,000.00 7%
2014 年4月29 日 利息已支付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巨煌于
2014 年1月2日、2014 年1月15 日分别 向公司借款 20,070,000 元、794,334 元,按照年利率 7%的标准约定了借款使用 费,并签订了借款合同.而2014 年1月2日发生的 4,000,000 元借款,在2014 年1月16 日归还,使用时间较短,并未约定利息.
(二)决策程序完备性情况 根据公司说明,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主要系张巨煌与公司借款及关联方与 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备用金往来.在该资金拆借发生当时均未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但2016 年3月31 日,旭日环保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 通过《公司最近两年又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 ,就报告期内包括关联方资金占用 在内的关联交易进行决议:公司过去二年又一期的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充分审 议、评析并作出判断,以确定该等财务会计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等情形,不存在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 录或者相关凭证等情形.同时,确认公司最近二年又一期与各关联方所发生的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其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的授权,不存在交易不真实、定价不公允及影响公司独立性及日常经营的 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