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9-01-09 |
【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范围
18 周岁(含)至65 周岁(含),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二、交费方式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四、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这180 日的 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按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给付身 故保险金. 对应系数:当到达年龄为 18-40 周岁时,对应系数为 160%;
当到达年龄为 41-60 周岁时,对 应系数为 140%;
当到达年龄为
61 周岁及以上时,对应系数为 120%. 到达年龄 = 投保年龄 +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所在的保单年度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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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 本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 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
六、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投保人需要用钱,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可以办理保单贷款. 贷款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的 80%并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 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投保人与本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如果投保人到期未能足额偿还 贷款本息,投保人所欠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偿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七、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投保人不享有分配红利的权利, 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八、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本公司将在收到投保人的恢复效力 申请后的
30 日内给予投保人明确答复.本公司同意恢复效力的,在投保人补交保险单所欠的贷款 本息和其他各项欠款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