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9-01-16 |
314 号《民事判决书》,现 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煤矿整合涉诉事项回顾概要
(一) 2015年1月27日,本公司及广东省地质矿产公司与易颖、金 荣辉签署 《威宁县结里煤焦有限公司与孔家沟煤矿资产整合合作协议》 .
合作各方约定将各自名下采矿权过户到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整合主 体,以下简称 鸿熙矿业 )名下;
约定以威宁县结里煤焦有限公司/核 桃坪煤矿为主体矿山,孔家沟煤矿根据政策要求进行关闭.
(二)在《整合合作协议》签署后,后续达成《威宁县核桃坪煤矿 (新)股东会决议》、 《威宁县孔家沟煤矿资产移交确认书》,约定2015 年3月26日为威宁县孔家沟煤矿资产、资料、生产经营管理权等的移交日 期.但是,孔家沟煤矿合伙人(金荣辉、易颖)并未按约定移交该煤矿 的资产、资料和生产经营管理,也即孔家沟煤矿并未交付及合并入整合 主体,合作因此受阻,该两矿整合工作未能如约开展.经多次催告协调 无果,本公司就此事项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荣辉、 易颖履行《整合合作协议》.贵州高院于2016年11月21日开庭审理.在 该次判决中, 因孔家沟煤矿合伙人金荣辉、 易颖未履行整合协议的义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2页共11 页 未移交煤矿管理权,已构成违约,贵州省高院判定金荣辉、易颖向公司 给付违约金300万元;
另因孔家沟煤矿的整合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权移交未 完成,整合双方约定由被告金荣辉、易颖享有的 新矿井的30%股权 尚未形成,因此,我公司以被告违约为由主张强制收购该新矿井的30% 股权的条件尚未成就 ,故贵州高院对公司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此后鉴 于二被告不执行贵州高院一审判决并拒绝履行合作协议的约定,公司将 该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被告金荣辉亦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
2018 年11月,最高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为(2015)黔高民初字第78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简况.
(三)因孔家沟煤矿而涉诉的情况(即本案情况)
1、2015年3月后,因孔家沟煤矿合伙人不履约,导致该矿整合工作 陷入停滞.在本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本公司及参股企业贵州鸿熙矿 业有限公司(即煤矿整合主体)均未取得孔家沟煤矿实际控制权、经营 管理权的情况下,孔家沟煤矿合伙人(金荣辉、易颖)私自对孔家沟煤 矿生产和销售,导致孔家沟煤矿对外形成巨额债务,而生产销售所得收 益却不知去向. 2016年11月29日, 公司收到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诉状、 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 对此,本公司从孔家沟煤矿合伙人传送的资料信息汇总得知:孔家 沟煤矿与四川能投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四川能投 )、贵州 威玻矿业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最终因未能在合同结算日 完成煤炭供给,欠四川能投预付货款950万元.此后,四川能投将该债权 转让予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四川威玻 ). 第3页共11 页 四川威玻以孔家沟煤矿已被本公司 并购 和接管为由,向四川威远 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赔偿原告延 迟付款的违约损失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且公司被原告申请诉讼财 产保全,公司银行存款被冻结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