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9-01-16

2、诉讼进展情况: 2017年3月1日,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该院对我司 诉求未予支持,判决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对该院判决结果不 服,上诉至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内江中院 ).

2017 年7月3日,内江中院开庭审理本案,该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二 审提交的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四川省威远县 人民法院(2016)川1024 民初

2179 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四川省 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2017年11月16日,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本案,四川威玻 没有提供任何新的补充证据,而孔家沟煤矿合伙人之一金荣辉提供了孔 家沟煤矿向四川能投供煤约2.58万吨的新证据,但该院在本案涉及的债 权真实性问题及责任主体问题两大关键争议焦点尚未查明和解决的情况 下,对我司诉求仍未予支持,判决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对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不服,再次上诉至四川内江中院. 2018年5月11日,内江中院开庭审理本案,该院认为贵州省高院(2015) 黔高民初字第78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对双方整合合作协议效力及履 行情况的认定,与本案处理有直接关系,本案需以该案最高人民法院审 理结果为依据,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前述合同进展情况及涉诉事项,公司已分别于

2015 年1月29 日、 第4页共11 页2015 年7月16 日、2016 年12 月14 日、2017 年4月22 日、2017 年6月23 日、2017 年9月2日、2018 年1月5日、2018 年6月22 日、2018 年11 月23 日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为 2015-

002、2015-

026、2016-

030、 2017-

010、2017-

020、2017-

034、2018-

001、2018-

041、2018-073,详情 请参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公司的相关公 告.

二、本次公告进展:内江中院二审判决情况

2019 年1月,内江中院重新开庭审理本案,公司于近日收到《民事 判决书》.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78,300 元,由上诉人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对本次诉讼的特别说明

(一)关于责任主体问题 四川内江中级人民法院无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牵强地把本公司 列为连带债务清偿责任主体,理据不足.

1、如前所述

2018 年5月11 日,内江中院开庭审理本案,该院认 为贵州省高院(2015)黔高民初字第

78 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对双方 整合合作协议效力及履行情况的认定,与本案处理有直接关系,本案需 以该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结果为依据,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然而, 本次内江中院二审判决根本无视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

2、2018 年9月28 日,最高院就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作出(2018) 第5页共11 页 最高法民终

466 号终审判决(以下简称:最高院终审判决):易颖、金 荣辉未履行整合协议的义务,未移交煤矿管理权,构成违约;

又因孔家 沟煤矿资产和经营管理权未完成移交,整合后的新矿井尚未形成 ,最高 院对公司以被告违约为由主张强制收购该新矿井的 30%股权的诉请不予 支持. 以上,最高院终审判决非常清晰地说明了孔家沟煤矿实际控制权仍 在孔家沟煤矿合伙人手上,即孔家沟煤矿合伙人易颖和金荣辉仍为该煤 矿的责任主体.孔家沟煤矿的煤矿资产和经营管理权没有进行过任何实 质性的移交,整合后的新煤矿也没有形成,本公司既不是孔家沟煤矿的 股东,更没有成为需要整合后才能形成的新煤矿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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