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01-17
天平 2019年5月23日 星期四 责编: 高娃 广告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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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治之窗 【案情简介】 胡某在网络平台上有意地指 向王某发表 人不可貌相 公认的 小三 以及 家里有钱?应该是某 些男人有钱, 只是不小心进了她们 的腰包 等相关言论, 王某为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停止侵权、 赔礼道歉、 承 担经济损失3万元以及承担为制止 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 公证费3000元.

【律师点评】 浙江啸天律师事 务所律师吕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 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 网络用户或者网 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 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 损害, 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 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另外, 第十八条规定: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 的合理开支, 可以认定为侵权责 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

合 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 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 取证的 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 请求和具体案情, 可以将符合国家 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 赔偿范围内.在本案中, 很显然, 胡某发表的言论, 与我们普遍认 可的公序良俗相违背, 损害了王 某的个人形象, 明显侵犯了王某 的名誉权, 最后法院支持了王某 的诉讼请求并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为18000 元. 网络并非法外空间, 如果恣意 妄为, 终究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达到一定程度, 甚至需要承担 相应的刑事责任.网络中, 我们同 样需要谨言慎行, 这是对自我及他 人的善意和负责! 法律在身边 (156)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小心 祸从口出 通讯员 俞慈音

5 月21 日, 由县人民检察院提 起公诉的被告人甄某某、 潘某甲等 人非法拘禁、 寻衅滋事、 虚假诉讼 案, 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6 年起, 被告人甄某某租用新昌县南明街道 鼓山新村X幢X号, 经营 甄氏金融 投资 , 在经营民间借贷活动中非法 高利放贷, 被告人杨某某为甄某某 介绍放贷对象, 在债务人无力还本 付息情况下, 被告人甄某某纠集被 告人潘某甲、 潘某乙等人, 被告人梁 某某纠集张某某、 丁某某 (均另案处 理) 等人追讨债务, 多次采用暴力、 威胁债务人及其家人等违法犯罪手 段索债, 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侵犯 他人人身、 财产权益, 扰乱经济、 生 活秩序,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 被告人甄某某、 潘某 甲、 杨某某、 梁某某、 潘某乙等人为 索讨债务, 结伙非法拘禁他人, 剥夺 他人人身自由, 具有殴打情节, 其 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 甄某某、 潘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 捏造民事法律关系, 虚构民事纠 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妨 害司法秩序, 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 诉讼罪;

被告人甄某某、 潘某甲、 杨 某某二年内多次实施滋扰、 聚众造 势、 随意殴打等不同种类寻衅滋事 行为, 情节恶劣, 其行为均已构成寻 衅滋事罪. 被告人杨某某介绍放贷对象, 甄某某、 潘某甲非法高利放贷并纠 集梁某某、 潘某乙等人追讨债务, 被 告人甄某某、 潘某甲、 杨某某、 梁某 某、 潘某乙等人形成三人以上的成 员, 且较为固定, 犯罪事实的起意、 犯罪行为的实施主要为被告人甄某 某、 潘某甲, 纠集者相对固定, 团伙 的组织形态较为明显.在追讨债务 过程中, 该团伙以非法拘禁、 强迫家 属代为清偿, 采用殴打、 到债务人所 在地张贴字报、 上门滋扰、 纠缠等恶 劣讨债方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 动, 为非作恶, 欺压百姓, 扰乱经济、 社会生活秩序, 造成较为恶劣的社 会影响, 故根据上述团伙的组织形 态、 犯罪手段及所造成的社会影响, 可认定为恶势力团伙.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甄某某、 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 虚假诉讼罪、 寻衅滋事罪,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四年六个月、 四年二个月, 并分处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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