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9-01-17 |
2016 年向被告 人刘某借款
45 万元,之后一直未能 偿还.
2017 年10 月28 日,为索要 欠款,刘某找来犯罪嫌疑人韩某、阿 兵等人,将许某带至办公室非法拘 禁, 并要求许某打电话找人还钱. 次日
17 时许,许某从被拘禁的办公 室北侧洗手间窗户逃跑时不慎跌落 身亡. 经鉴定,许某系生前高坠致 全身多器官损伤死亡.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经审 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非法拘禁 罪. 被害人被拘禁于一定的空间, 期间人身相对自由,可自由通过手 机联系家人,被告人的行为不足以 使被害人一定要通过爬窗户的方式 逃走,被害人亦可通过报警方式自 救. 被害人从六楼爬下的自救行为 超出了一般社会公众能够认可的范 围,被害人死亡并非因拘禁导致,故 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 两年两个月. 宣判后,公诉机关提起抗诉,认 为被告人的拘禁行为导致被害人死 亡,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原 审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 二审 期间,刘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
30 万元, 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 解. 深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拘禁被害人,不断催促其还 款,被害人为了逃跑而坠楼身亡,被 告人的拘禁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 鉴于被告人构成自首,取得了被害 人家属的谅解,改判被告人有期徒 刑三年. 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为 了摆脱非法拘禁而发生意外并导致 死亡,行为人对于被害人死亡的后 果应否承担非法拘禁罪的责任认定 有着不同理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致 人重伤、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 身致被害人重伤、死亡,重伤、死亡 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必须具有 直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在实施基 本行为之后或之时,被害人自杀、自残、自身过失等造成死亡、伤残结果 的,因缺乏直接性要件,不宜认定为 结果加重犯. 即本案应当维持一审 的判决结果, 被告人不属于非法拘 禁罪第二款规定的结果加重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 由于行为人 非法拘禁被害人, 被害人的人身自 由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中, 由于行 为人的非法拘禁行为导致行为人负 有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特定义 务, 行为人应该考虑到被害人具有 发生人身危险的可能性, 即行为人 应该对非法拘禁期间被害人的人身 安全承担责任. 本案中的被害人为 了摆脱非法拘禁的状态发生意外死 亡, 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 非法拘禁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 人应该预见到死亡的可能性但没有 预见到,其主观上有过失,因此,被 告人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 犯. 第三种观点认为, 只有先前行 为置被害人于生命危险境地, 行为 人方负有防止死亡危险结果发生的 义务, 并且如果其不履行救助义务 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亦应属不 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 非法拘禁一 般情况下并未置被害人生命面临危 险,因此不能以行为人存有先前义 务就认定行为人应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但被害人被 非法拘禁,为了自救而不慎坠楼 死亡,其死亡与非法拘禁存在刑 法上的因果关系. 并且被害人自 救逃跑应属可预见范围,而被害人 被拘禁于高层, 翻窗逃跑当然可能 会导致死亡, 被告人对此亦应预见 到, 故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 果加重犯. 法官评析 认定非法拘禁结果加重犯应把 握好因果关系和过失要素. 我国刑 法规定犯非法拘禁罪导致被害人死 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