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01-17

使用暴 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 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非法拘禁 致死是结果加重犯, 即被害人因非 法拘禁导致死亡且行为人对此有过 失.行为人没有使用致死的暴力,被 害人在非法拘禁期间死亡的, 对于 死亡结果是否认定为结果加重犯值 得研究. 本文将围绕因果关系和过 失展开论述. 非法拘禁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 关系 认定非法拘禁与死亡结果是否 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宜对死亡 的类型进行归类分析. 根据非法拘 禁期间被害人的死亡原因进行区 分,一般可分为四类:一是行为人的 拘禁行为直接导致的死亡, 二是被 害人因非法拘禁诱发疾病死亡,三 是被害人自杀而死, 四是被害人为 摆脱拘禁发生意外导致死亡. 行为 人非法拘禁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 如捆绑过紧、 用东西堵住嘴导致被 害人窒息死亡, 该非法拘禁行为与 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行为人有 过失, 是典型的非法拘禁行为导致 死亡的结果加重犯,自无需多言.需 要多加分析的是其他三种类型. 首先, 对于非法拘禁期间因身 体疾病导致死亡的类型, 例如被害 人患有高血压或心脏病, 因非法拘 禁导致猝死, 但此类型不应包括被 害人患有重病即使未被非法拘禁亦 会发生死亡后果的情形. 此类非法 拘禁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的认 定, 可以借鉴故意伤害致死中被害 人患有疾病的情形. 故意伤害诱发 了疾病导致被害人死亡, 故意伤害 行为仍是致死的原因, 符合故意伤 害罪致死的构成要件, 据此可以认 定非法拘禁与被害人的死亡亦存在 因果关系.此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 是即使在更为严重的故意伤害罪 中,故意伤害因疾病导致死亡的,如 果被告人没有减轻情节的, 一般会 通过层报最高院的方式在法定刑以 下量刑. 对于非法拘禁导致病发 死亡的,也应该注意罪责刑的相 适应. 二是如果行为人明知被害 人患有重疾如高血压,非法拘禁 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其仍实 施非法拘禁导致被害人死亡,其 行为既符合非法拘禁罪致死的结果 加重犯, 亦符合放任的故意杀人罪 构成要件, 应从一重处认定为故意 杀人罪. 其次, 对于被害人非法拘禁期 间自杀死亡的类型, 此类型只包括 被害人由于被非法拘禁造成自杀的 情形, 如果被害人死亡与被拘禁无 关,如患有抑郁症而自杀的,则不在 此列. 此时被害人的死亡是因其自 杀行为所导致, 似乎非法拘禁并非 致死的原因, 但事实上如果被害人 没有被非法拘禁其就不会自杀,故 两者之间还是存在关联, 问题在于 事实上存有关联并不意味着两者之 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对于被 害人非法拘禁期间自杀的, 应该注 意区分非法拘禁的时间、 情节对因 果关系的影响. 对于一般情节的非 法拘禁行为, 被害人在非法拘禁期 间自杀的, 仅作为非法拘禁罪从重 情节予以考量, 而非非法拘禁致死 的结果加重犯. 我国刑法对诽谤罪 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 但司法解释 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造成被害人 自杀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 非法拘禁与诽谤造成被害人 自杀并无本质的区别, 两者均是不 能与被害人自杀建立起一般的因果 关系, 否则其行为就属于故意杀人 罪.诽谤致自杀死亡的,在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量刑, 如果非法拘禁致自 杀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两者 存在明显的失衡, 此时不宜认定非 法拘禁与被害人自杀有因果关系. 此外,强奸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亦属 于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的后果,而 不属于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 形.可见,即使是强奸重罪引起的自 杀, 强奸与自杀亦未认定构成直接 因果关系, 因强奸是极其严重的罪 行, 强奸与被害人自杀能够建立起 一般因果关系, 可认定自杀属于其 他严重后果. 同理,对于情节恶劣、 严重的非法拘禁, 如被害人被长时 间拘禁,且持续遭受殴打、侮辱,导 致被害人难以忍受而自杀, 应当认 定为非法拘禁与死亡存在因果关 系, 行为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 加重犯. 第三, 对于被害人为了摆脱非 法拘禁自救造成死亡的类型. 面对 行为人的非法拘禁, 当被害人无法 达到行为人的拘禁目的时, 其无法 预知行为人下一步的行动, 其进行 自救是出于人类自我保存的原始本 能, 故被害人为了摆脱非法拘禁趁 机逃脱是可以预见的和正常的. 当 基本行为足以引起被害人的逃跑行 为乃至被害人慌乱地选择极其危险 的逃跑行为时, 就应当承认基本行 为已经对被害人的逃跑行为产生了 支配性的影响.因此,此类型的非法 拘禁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因果关 系.但应注意的是,被害人的逃跑不 应包括极端轻率的情形, 比如从高 楼跳下试图逃跑. 根据生活经验法 则, 正常人不会采取如此极端的行 为,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其合理性,如 被害人遭受到了极端的侮辱、 非法 拘禁场所极其恶劣, 导致被害人无 法忍受, 此时应认定两者存在因果 关系. 行为人过失的认定 结果加重犯除了非法拘禁与死 亡具有因果关系外, 还需要行为人 对死亡结果有过失, 即行为人有非 难可能性. 非法拘禁行为包含有不 止造成重伤、死亡的暴力因素,轻暴 力同样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 从 这个角度看,无论是因捆绑过紧、长 期拘禁、虐待致使被害人死亡,还是 因轻微暴力引发疾病致使被害人死 亡,或者拘禁情节特别恶劣、长期拘 禁导致被害人难以忍受而自杀,行 为人对死亡结果均有过失, 应当预 见而没有预见. 此外, 被害人为摆脱非法拘禁 而采取正常的出逃方式是可预见 的, 被害人在脱逃过程中不慎死亡 的,行为人对此同样存有过失.故以 上非法拘禁致死的情形, 行为人均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同理,在仅有一般拘禁情节的情况下, 被告人无法亦不应预见被害人自杀 的后果,即被告人没有过失,故被害 人虽然死亡, 但行为人也不构成非 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本案被害人因欠债被非法拘 禁,期间亦无法偿还债务,其逃跑属 于应当预见的范围. 而其翻窗拘禁 场所亦非极端轻率之举, 仅因不慎 而坠楼致死.其死亡因非法拘禁导 致,且被告人对此有过失,故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鉴于其犯罪的情节较轻, 具有自首及取得谅解情节, 故对其 减轻处罚. (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 案例 P04 中国商报 ・ 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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