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01-24 |
(十)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定点屠宰场所的, 申请人应当向定点屠宰场 所所在地的区政府提出申请,区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区畜牧、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 决定. 申请人取得区政府同意的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牛羊屠宰厂 房,区政府对厂房验收合格后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颁发定点 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第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定点屠宰场所和经营企 业名单. 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企业不得出租、 出借和转让定点屠宰证 书和标志牌. ―
5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定点屠宰证书和 定点屠宰标志牌. 定点屠宰企业不得出租、 出借定点屠宰场所给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从事牛羊屠宰活动. 第十四条 定点屠宰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发生变更的,应当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定点屠宰 证书的变更手续.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定点 屠宰场所所在地的区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定点屠宰的牛羊应当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 合格, 并附有检疫证明. 牛羊屠宰的检疫及监督, 按照食品安全、 动物防疫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全程追溯机制, 执行进货 查验制度,如实记录牛羊进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 和检验等信息,以及牛羊产品出场时间、数量、品种、检验、流 向等信息,并保存记录及相关凭证. 检查登记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6 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第十七条 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对进场的牛羊进行瘦肉精等 违禁物的自检,并做好检验记录. 第十八条 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牛羊,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 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 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建立肉品检验制度, 未经肉品 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不得放行出场. ―
6 ―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检验规程, 对屠宰牛羊同 步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如实记录检验过程和结果,出具检验报告 并对检验报告负责.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牛羊产品, 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出具肉 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应当 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 记录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定点屠宰企业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放行出 场的牛羊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二十一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牛羊产品, 应当同时具备动物 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从事牛羊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 的经营者销售、使用的牛羊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企业经检疫和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牛羊产品. 销售进口的牛羊产品按照进出口食品检疫检验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运输牛羊应当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运输牛 羊产品应当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从事牛羊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 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 求. 牛羊和牛羊产品应当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 运送牛羊产 品还应当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