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9-01-25

1 ― 凤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庆县主城区棚 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 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 事业单位: 现将《凤庆县主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 回及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组织实施.

凤庆县人民政府

2018 年11 月3日凤政规〔2018〕1 号―2―凤庆县主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 使用权收回及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办法 为规范凤庆县城主城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土地、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工作,顺利推进改造工作,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升 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云南省土地管 理条例》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办法》和《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在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下,结合 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一)征收人:凤庆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凤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凤山镇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产权人.

二、征收范围 凤庆县城主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涉及的建筑物、构筑 物、地面附着物和土地(具体范围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公 ―

3 ― 告的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的范围为准) .

三、征收时限 自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至项目实施结束.

四、征收补偿内容、安置对象及补偿原则

(一)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 1. 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和土地价值的补偿;

室外附属设施和附着物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 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营业性用房造成的停产、 停业损失的补偿;

搬迁奖励;

其它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房屋内部装潢补偿并入房 屋补偿标准一并计算,不再另行补偿. 2.被征收土地、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 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7 日 内协商不成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 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采取摇 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并予以公告. 3.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 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性质及使用 年限等因素.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 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

(二)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对象为项目区内被征收建筑 ―

4 ― 物、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的产权人、共有人或合法继承人和土 地使用权人.

(三)征收房屋补偿原则 1.涉及住宅用房、土地征收,以房地分算按补偿标准一次 性进行补偿. 2. 土地按照实际被征收人手持国有或集体土地以证载面积 为准. 3.征收租赁房屋,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协商解除 租赁关系. 4.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抵押的法律、 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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