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9-01-25 |
五、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权属认定 1.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 《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登记的权属人或合法继承人为准. 2.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土地持有《国 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 准通知书》和房屋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的,以持有上述所列合同或许可证书的人为权利 人. 3.持有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确认书等司法文书的, 以判决书、调解书、确认书等司法文书确定的权利人为准. ―
5 ― 4.无任何法定证件和批准手续,但属于事实所有权人经住 建、国土、规划、乡镇、社区等部门共同认定的,按照《云南 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5.其他情形应予认定的.
(二)计户认定 1.以认定的土地和房屋产权人为计户单位. (1)同宗土地上有多宗房屋产权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2) 同一房屋所有权人持有多本土地使用权证的按房屋产 权证计户. (3)一户拥有多宗房地产的按宗地或房产计户. 2.商铺按权属以宗地计户. 3. 在不改变被征收人在分户前实际应得补偿款及相关奖励 费用前提下,且征得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如被征收人确有分户 需求的,可向征收人提出分户申请,经批准后可单独计户.以 下情形不予认定分家分户: (1)夫妻之间不予认定为分户. (2)父母与子女不予认定为分户. (3)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无正当理由不予认定为分户. (4)商铺产权部分不予认定为分户. (5)选择回购商业安置房的营业性面积不予认定为分户. (6)其他不予认定的情形.
(三)面积认定 ―
6 ― 1.被征收人持有产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 2.未办理产权证的,经权属认定后,以征收部门、征收实 施单位、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测绘公司共同签字确认后的测绘 面积为准. 3.被征收人对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 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测. 若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 构复测后,权属证书登记内容、面积等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或存 在明显登记错误的,以复测面积为准.
(四)使用性质认定及相关补偿 1.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载明为准. 2.住宅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经依法取得住 建及国土部门改变用途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的用途性质进行 认定. 3.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且在征收决 定公告发布前已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批准登记的,其 房屋价值按照实际用途予以认定补偿.
(五)主城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无偿征收的建(构)筑物 1.自征收人发布公告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行为的. 2.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3.经住建、国土、涉及的社区等部门调查认定不予补偿的 建(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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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征收折算比例及安置方式
(一)房屋面积折算比例 房屋面积以砖混结构为基准参数进行折算,折算比例为: (1)框架结构折算比例 1U1.1. (2)砖混结构折算比例 1U1.0. (3)砖木结构折算比例 1U0.95. (4)土木结构折算比例 1U0.9. 土地面积以国有土地为基准参数进行折算.国有(出让、 划拨)土地 1:1;
集体建设用地为 1:0.9.
(二)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置换二种安置方 式中的一种安置方式.一律不再进行划地安置.本次拆迁安置 户不再另行审批宅基地.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地分算按补 偿标准测算面积, 证载国有土地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