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9-02-04 |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当日向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一)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公司因更正、追溯调整年报数据导致其不符合创新层标准将被直接调 整至基础层的.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十七条出具的 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 规范性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第十八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 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 正.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 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以下简称 重大事件 ),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 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临时报告相关规则,对重大事件的标准有差异 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 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 对本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 筹划阶段, 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点, 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涉及对股票或其他证券 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披露要求和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报告相关规则予以披露. 临时报告披露应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 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本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视同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