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2-07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8.15);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件. 3.2.2 意外伤残保险金的 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国家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以上医院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 程度评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 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 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 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单利计算.若我们要求投保 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 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 付;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 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风险保险费的支付 4.1 风险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的收取期间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在保险单月费用处理日,我们从您的保单投资账户中按该日理财账户单 位卖出价以理财账户单位数的形式收取本附加合同当月(保单月份)的 风险保险费.如果本保单拥有多个投资账户,我们将根据每个投资账户 价值占所有投资账户总价值的比例,计算各投资账户所需扣减的风险保 险费. 我们有权重新调整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费率,但风险保险费费率的 调整须符合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如果我们要行使该项权利,需提 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4 5 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合同效力的终止 6.1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保险期间届满,我们不接受续保;

(3)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4)主合同效力终止;

(5)因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 与变更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 本公司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我们. 如果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风险性发生变化时,我们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从下一个保险单月费用处理日开始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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