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9-02-08
1 石林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字〔2019〕3 号 当事人:毕文生 联系

电话:13888491128 身份证号码:53012619640423201x 当事人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街道办乐尔村(小华坡) 毕文生未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传输、焙烧等 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一案, 经石林县环境监察大队 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 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 及采纳情况

2018 年12 月20 日,石林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对毕文 生建设的砖瓦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毕文生存在未采取集中处置 等措施对粉尘和气态污染物进行处置. 以上事实有《石林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18 年12 月20 日) 、 《石林彝族自治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 问笔录》 (2018 年12 月21 日) 、石林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责令 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责改[2018]

59 号)及现场拍摄照片等证 据为证.

2 当事人毕文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 十三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钢铁、 建材、 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 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 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钢铁、 建材、 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 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 放. 我局于

2019 年1月4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 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应你申请,我 局于

2019 年1月17 日依法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石环罚听字〔2019〕3 号) 及其 《送达回证》 、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石环 (听) 字〔2019〕

2 号及其《送达回证》和《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2019 年1月17 日) 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未在密闭空

3 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 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 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 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 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 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 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 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 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 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以 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之规定,决 定对当事人毕文生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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