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2-16 |
6 第二十 八条 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 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 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 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本项目不属于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 酿造、印染、电镀项目. 第二十 九条 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
1 万米 上溯至
5 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 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二) 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三)扩 大水产养殖规模.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医药、水产养殖项目,不 设废水直排口. 第三十 条 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5000 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 周边
2000 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 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
1 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 为:
(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 物回收场、垃圾场;
(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
(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五) 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在上述区域 内,不属于该条款中所 列项目. 本项目所在地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对照《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 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71 号) ,不属于条例中禁止行为.因此本项目与《江苏省太湖水 污染防治条例》 (2018 年修改)相符. 表8 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 序号三级保护区禁止条款 项目情况
1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 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 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本项目不属于上述项 目2
(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本项目不涉及含磷洗 涤用品
3
(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 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项目无相关行为
4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 容器等;
本项目无相关行为
5
(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本项目不涉农药
6
(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 倒垃圾;
本项目无相关行为
7
(七)围湖造地;
本项目不涉及围湖造 地8
(八) 违法开山采石, 或者进行破坏林木、 植被、 水生生物的活动;
本项目无相关行为
9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项目无相关行为 对照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