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9-02-19

6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 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 准的食品、药品、化妆品、 医疗器械等商品的,生产、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 合格冒充合格的食品、药品 、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商品 的,生产、销售未依法取得 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 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 器械等商品的,生产、销售 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 可证编号的食品、药品、化 妆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 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原 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食品、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 商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国 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 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食品 中有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 超限量使用的添加剂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 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 产,罚款.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 第十条第

一、

二、

三、

四、

五、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

(四)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

(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六)食品中有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添加剂的,

(七)过期、失效、变质的,

(八)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

(九)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

(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 (十一)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 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 (十二)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十三)盗版复制或者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假冒伪劣商品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

一、

二、

三、

四、

五、六项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 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 款. 第4页,共150页 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序号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职权依据 备注

7 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 质的食品、药品、化妆品、 医疗器械等商品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非法 财产,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 第十条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

(四)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

(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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