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9-02-19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一旦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当立即对 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将通过 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协助或纵 容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

不得通过违规担保、 非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 侵害公司利益. 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经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解除其职务;

若公司的监事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经公司董事 会或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召开会议罢免其监事职务;

若公司的董事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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