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 2019-02-20 |
若被豁免合同存在缓交保险费的,我们不予 豁免上述轻症疾病确诊日、重大疾病确诊日或者身故日前被豁免合同缓交的各 期保险费,对于上述轻症疾病确诊日、重大疾病确诊日或者身故日后所豁免的 各期保险费,我们按照被豁免合同关于保险费交纳的有关约定,按顺序依次补 交被豁免合同缓交的各期保险费.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6)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 合同约定的被豁免合同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因下列第(2)至第(9)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重大疾病的,我 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 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10.9) ;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1) , 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10.12)的机动车(见10.13) ;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10.14) (但符合本附加合 同 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或者 因职业关系导 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定义的不在此限) ;
(9) 遗传性疾病 (见10.15) ,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见10.16) . 因上述第(1)至第(6)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10.17) . 因上述第(2)至第(9)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 症疾病或者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 现金价值. 3.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 知 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豁免保险费 申请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被豁免合同 投保人轻症 疾病豁免保 险费、被豁 免合同投保 人重大疾病 豁免保险费 申请 被豁免合同的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医院专科医生(见10.18)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 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 血液检验及 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豁免合同 投保人身故 豁免保险费 申请 被豁免合同的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