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9-02-20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 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豁免保险费申请人补充提供 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申请豁免保险费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 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 申请豁免保险费,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3 宣告死亡处 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 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 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豁免保险费申请人 应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补交已豁免的保险费,在前述情形下,本附加合同的 效力依法确定.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 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 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本附加合同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 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 您或者豁免保险费申请人需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其数额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期 保险费数额为准.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 可以向我们咨询.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 商并就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 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就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达成一 致同意的协议,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向您 退还本附加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 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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