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02-21 |
6 司法与人民 「陪审团」的制度源自於英美法,但亦非每案均需陪审团.我国不采陪审团制度.除了法律 渊源不同之外,我们亦必须t解,陪审团并不是解决司法问题的万灵丹. 由一般人民组成的陪审团要能达到认定事实公正裁判的前提,在於有一个名辨是非、坚持正 义的法治社会文化与完整的配套制度,否则只是把原来发生在法官身上的问题,转移到更多 人参与的陪审团上. 这非旦不能杜绝关说、收贿、不公平等司法弊病,甚至反而增加发生弊病之风险.而且如果 案件要进行几十天甚至几百天的集中审理,我们国人会愿意基於公民义务而放下一切去担任 陪审员吗? 就目前我国的大陆法系下之司法制度,「参审制」是一个人民参与审判的可能方式.司法院 目前已经将「专家参审试行条例」研拟完成,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得由具有该类专业 领域特长的专家协助法官,藉由合议方式参与审判.这样一方面可以弥补法官在其他专业上 的不足,一方面也扩大了人民参与审判的机会,让司法不致和社会脱节. 问:法官的「自由心证」是什麽意思?有时候这样的心证是不是 太「自由」了? 答: 所谓「自由心证」指的并不是毫无根囊婪ü俑鋈撕枚穸门(俗称自由乱证).事实 上,自由心证必须依赖严谨的证ㄔ蚶慈隙ㄊ率狄约耙婪ú门,例如刑求取得的自白或是 违法搜索取得的证,法官根本不应采为判决之证.能作为判决依氪な率导 必须符合逻辑、经验与论理法则,才不致荒腔走板,让人民感觉法官的自由心证太过浮滥. 问:有没有不用经过法院,一般人就可以有效解决纷争的方法? 答: 其实解决纷争的方法并不是只有司法一途,除了上法院外,有各种的方法及管道可以解决纷 争,例如诉讼之前的调解程序如果能够有效发挥功能的话,势必能减少很多诉讼案源.民事 诉讼法规定,争执金额在新台币十万元以下、一定身分关系的亲属间有财产争执者或者合 夥、雇佣、交通、医疗、特定之不动产纠纷等,都属於强制调解的;
其他类型的事件当 事人也可以选择调解. 不过目前却由於乡县市的调解委员会所做出的调解本身没有拘束力,需要另经法院核定后才 具备确定判决效力;
加上调解委员会的人不一定具备法律专业,不易同时维护双方权益,导 致调解的效果不彰.另外,也可以透过仲裁来达到弥平纷争的目的,仲裁应经双方同意,仲 裁判断亦具有法院确定判决之效力.所以解决纷争的方式应该是建立各种完整的纷争解决机 制,并不是只有上法院才是唯一的管道. 司法现形镜
7 司法与人民 问:有一些法官、检察官、警察或调查员,似乎都不太有人权观 念,他们有受过人权教育的训练吗? 答: 我国过去专门培训法官、检察官的司法官训练所,以及警调人员的养成训练,教导的是服从 命令、遵守纪律之类的观念,较缺乏基本「人权观念」得传授. 一直到现在,虽然司法官训练所的课程已经渐有改进,但是对人权观念的重视与建立仍然有 相当进步空间,尤其对於实务上警、调如何侵犯人权的状况并不t解,这也是为什麽警察刑 求逼供、调查局疲劳讯问、法官或检察官先「推定被告有罪」、开庭态度凶恶等等忽视基本 人权的现在层出不穷的原因.所以加强人权教育,至少警察、调查人员、检察官、法官及律 师等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应该加强人权观念的学习与实践,才不会使「人权保障」徒然成为 口号. 问:民国92年9月1日,诉讼新制上路后,与以前的诉讼制度究竟 有什麽不同? 答: 在民间团体的长期监督与推动下,我们的诉讼制度终於从民国92年9月1日开始,有了许多的 修正与重要变革. 不论是民事或者刑事诉讼,最大的改变就是「集中审理」制度,希望法官能够在事先整理事 实与法律争点、落实法庭辩论活动.单就刑事诉讼来说,最大的改变是「改良式的当事人进 行主义」,检察官要莅庭执行公诉. 以前在法庭上,时常是法官要依职权调查证,所以会「球员兼裁判」之嫌,但是在新制通 过后,就必须由检察官来举证,检察官举证不足,法官就必须依「无罪推定」原则,判被告 无罪.此外,还有证ㄔ虻男薅┮约霸诜ㄍド鲜凳┙换ペ滴,藉以保障人民之诉讼权和对 证人诘问权. 民事诉讼方面,人民可以「合议选任法官」也是一项特别的改变.以前说上法院需要烧香拜 拜,能够遇到好法官算是幸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