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2-21

(五)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

1、如果本计划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起的

6 个月内未中标任何一只非公开定向发行的股 票,则资产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计划.

2、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的

18 个月(含),如果本计划投资的所有非公开发行股票全部变 现结束,则资产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计划.

3、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时,资产管理人有权终止的.

4、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导致本计划投资标的不能及时变现而造成本计划不能按时 兑付,本计划合同的期限将相应延长,从而导致本计划部分本金及收益的延期支付.

5、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产品正常运作时、本计划的投资资产等不能成立或 者提前终止、或者司法机关要求、或发生其他资产管理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计划等情况,资 产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计划,投资者可能无法实现收益,并将面临再投资机会风险.

(六)关联交易风险 本计划可能存在资产管理人关联方认购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投资或本计划投资于资产管 理人的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等相关行为, 虽然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行为全部基于市场公平 行为,资产管理人竭力避免非公平交易,但是依然不能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风险.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长安悦享定增

36 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5 故障等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 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八)其他风险 1.战争、 自然灾害、 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市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的风险. 2.在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 因本计划持有证券流动性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本计划可采取 现金部分先行给付等相关处理方式. 现金部分按计划份额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 扣除 相关费用后分配给计划份额委托人, 非现金部分将在变现并扣除相关费用后, 分配给计划份 额委托人. 3.对于在结算备付金账户、 交易保证金账户中剩余财产按照结算公司相关政策执行, 最 长于本计划合同终止后

2 个季度可以完成清算. 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保证金(包括利息)划付到管理人指定的帐户.即资产委托人可能在合同终止

2 个季度后才 能收到结算备付金和交易保证金(包括利息). 4. 由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因素, 资产管理计划存在估值差错风险, 由此可能对资产管理计划各类份额净值产生估值 上的偏差和误解. 因估值偏差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从而估值上的调 整和纠正将影响资产委托人对自身最终持有份额净值的认知, 存在对所持份额财产规模认知 的偏差. 在本计划运行过程中,若出现特殊情况,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 管机构同意后,在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可采取相关措施. 资产管理人按照本计划合同的约定发布本计划的信息与公告. 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条 款的约定主动、及时登陆资产管理人网站获取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 讯故障、 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本计划信息, 由 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如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但未及时告知 资产管理人的, 致使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或其他需要投资者决策行为,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投资本计划遵循 买者自负 原则,本计划运营状况与计划份额净值变化引致的 长安悦享定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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