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9-02-24 |
60 小时. 第二十条 复习培训应当包括岗位应急处置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 复习培训一般由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自行 组织.本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其他培训机构进行.
第四节 附加培训 第二十二条 附加培训是指根据岗位运行保障需要,除岗前培 训、熟练培训、复习培训外,针对新规则、新设备、新技术或其 他特殊情况实施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 相关电信人员应当接受附 加培训:
(一)在新的或修改的管理规则和程序开始实施前.
(二)新的或局部更新的设备开始投入使用前.
(三)电信人员工作技能存在缺陷,需要改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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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于本人原因未完成规定培训的. 第二十四条 附加培训内容、时间和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 培训机构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
(二)与开展培训种类和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 人员;
(三)固定的、满足开展培训种类和规模要求的场地和教学 设施;
(四)与开展培训种类和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平台(含实际操 作设备);
(五)符合岗位培训大纲要求的教学计划及教材.
(六)具有
5 年(含)以上开展民用航空电信人员相关专业 知识或技能培训的经历.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为每个被培训者建立培训档案记录. 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的备案、 符合性检查和监督按照 《民用航 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章 培训教员 第二十八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 通信导航监视保
6 障服务单位可根据需要聘任或指定培训教员. 培训教员所在单位应当为教员实施培训提供便利,保证所需 的时间和条件,并为培训教员提供学习进修的机会,以提高教学 能力. 第二十九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 通信导航监视保 障服务单位的培训教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岗敬业,责任心强;
(二)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在相应专业领域具备较为全面的理论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业务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
(五)从事相应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六)从事技能培训的教员应当持有相应岗位的有效执照.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为民航局指定的大专院校时,其培训教员 应当满足第二十九条
(一)、
(二)、
(三)项要求.其中,讲 授技能知识的教员每年应保证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在通信导航监视 服务保障单位进行教学实践,并保存相关记录以供检查. 第三十一条 任期内的检查员可以担任相应岗位的培训教员. 第三十二条 培训教员的职责如下:
(一)按照岗位知识和技能要求及培训计划编写教案,实施 培训和考核,并对教学质量负责;
(二)根据被培训者在培训中暴露的问题进行讲评并提出改 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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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填写培训和考核记录;
(四)培训机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章 培训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岗位培训由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和通 信导航监视保障服务单位根据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分 别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培 训主管负责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培训主管每年十一月底前应当制定下一年度培训 计划并按照本办法安排岗位培训.培训主管应当及时跟踪和掌握 培训进展情况及培训质量,并对培训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六条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当为电信人员建立 规范统一的人员培训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