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 、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