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3-01
UPS 技术协议 通用条款及细则 最终用户权利 UPS 技术协议 UTA04072012 版 请仔细阅读本 UPS 技术协议的下列条款及细则.

透过在下面表明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条款及细 则约束,您即与 UPS MARKET DRIVER, INC.(「UPS」)签署了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 议. 本协议包含 (1) 本通用条款及细则(包括其附带之附件 A(定义 ― 通用条款及细则)),(2) 最终用户权利(包括其附带的附件 A(定义 ― 最终用户权利)、附件 B(UPS 技术)、附件 C (许可地域))(因该等最终用户权利可能依其条款而不时变更),以及 (3) 前述任何部分中 援引之文件;

该等文件均由援引而包括在内.您特此证实您已经阅读且完全理解在此处发布的 最终用户权利.协议在您存取和使用 UPS 技术期间可能向您呈现不止一次.除非协议版本有所 变更,每次呈现均为证实共同签署的协议,而非建立附加或另外协议. 就协议而言: 「客户」意指特定之人,该人是您的雇主,而不是服务提供者,(1) 且已获分配您在注册您存取 的第一个 UPS 技术时所使用的 UPS 帐户,倘若该注册需要 UPS 帐户,(2) 且已获分配您在存取 该UPS 技术时所使用的第一个 UPS 帐户,倘若注册不需要但使用需要 UPS 帐户,或者 (3) 当您 存取第一个 UPS 技术时注册和使用均不需要 UPS 帐户. 「服务提供者」意指由某 UPS 客户聘用以协助该 UPS 客户管理其与 UPS 当事人之运送活动的 第三方,包括收帐资料服务提供者. 「服务提供者员工」意指服务提供者之员工. 「您」或所有者:「您的」意指(若适用)(i) 作为个人,如您作为个人而非代表其他第三方订 立本协议,以供自身使用 UPS 技术;

(ii) 作为个人和客户,如您是作为客户员工履行职责使用 UPS 技术;

或(iii) 作为个人和您的雇主,如果您的雇主是 UPS 客户的服务提供者,而您作为服 务提供者的员工履行职责为 UPS 客户提供服务而使用 UPS 技术. 您声明和保证:您已届法定成人年龄,而且(若适用)您能够代表客户或服务提供者依照有关 法律签署关於 UPS 技术具法律约束力的合约.倘若於任何时候您不再有权代表客户或服务提供 者(若适用)依照有关法律签署关於 UPS 技术具法律约束力的合约,您不可以再代表该客户或 服务提供者使用 UPS 技术. 通用条款及细则 1. 定义.本协议内带下划虚线的术语具有如本文附带之通用条款及细则附件 A和最终用 户权利附件 A所阐明的含义.倘若最终用户权利的条款与本通用条款及细则有任何冲突,须以 本通用条款及细则为准. 2. 许可证授予. 2.1 围.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及细则的前提下,UPS 特此授予您且您接受在 UPS 技术之许 可地域内使用该 UPS 技术及关联技术说明文件的一份有限度、可撤销、不可再许可、非排他、 不可转移的许可证.最终用户权利包含附加的通用许可证权利和限制,以及针对具体 UPS 技术 的许可证权利和限制. 2.2 通用限制 ― UPS 资料与软体.未经 UPS 书面同意,您不得,而且须令您的员工和代理 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再许可、揭露或传递 UPS 资料.未经 UPS 同意,您同意不修改(包括 对软体的纠正)、复制、出租、出借、抵押、分发、再分发、再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UPS 资 料或其任何部分,而且特此放弃由适用法律授予的此等权利,除非此等弃权无法执行.您同意 不复制软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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