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03-03 |
5 12 磋商货币 12.1 除非另有规定,响应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均应用人民币报价. 12.2 响应人提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取得的货物和服务应同时提供相应的 CIF/CIP 美元 价格,该价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约定磋商货币产生影响.
13 证明响应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依据 磋商项目资料表 中的要求按
第四章响应文件通用格式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文 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以证明其有资格进行磋商和有能力履行合同.本项目不 接受联合体磋商. 13.2 响应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服务能力的证明文件. 13.3 响应人有能力履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保养、修理、供应备件和培训等其它技术 服务的义务的证明文件. 13.4 响应人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业绩要求的证明文件.
14 证明磋商货物和服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要求的文件 14.1 响应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和服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 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4.2 在主要设备(产品)规格一览表中应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 地等,交货时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合格出厂证明. 14.3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为简述货物品质、基本性能而标示的品牌或型号仅供响应人选择货 物在质量、水平上的比照参考,不具有限制性.响应人可提供品质相同或优于同类产 品的货物. 14.4 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应提供: 14.4.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描述;
14.4.2 保证货物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的所有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 包括其价格 和供货来源资料;
14.4.3 响应人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要求逐条应答,并标明与竞争性磋商文件条文的偏 差和例外.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具体规格、参数的指标,响应人必须提供其所投货 物的具体数值.
15 磋商保证金 15.1 响应人应按 磋商项目资料表 中规定的数额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磋商保证金. 15.2 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避免因响应人的行为带来的损失.采购
6 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因响应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 15.7 条的规定没收响应人的 磋商保证金. 15.3 磋商保证金应以人民币计,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 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5.4 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的磋商予以拒绝. 15.5 未中标的响应人的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但响 应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交回提交磋商保证金时开具的财务票据.中标公告发布后, 未中标的响应人即可至采购代理机构退还磋商保证金. 15.6 中标的响应人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 还,或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转为履约保证金,或扣除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服务费 后无息退还差额. 15.7 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1) 响应人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其磋商;
(2) 响应人在响应文件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3) 中标人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 中标人未能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5) 中标人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按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足额中标服务费.